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
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公 告
(第23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3年7月28日表決通過《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13日
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
(2023年7月28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野生動物放生行為,防范外來物種侵害,保護生物安全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的放生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國家、省對野生動物的放生和野化放歸、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宗教放生活動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野生動物,包括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
第三條 市林業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放生行為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林業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放生行為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宗教事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野生動物放生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野生動物放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放生鱷雀鱔、豹紋翼甲鯰、齊氏羅非魚、淡水白鯧、食蚊魚、埃及塘鲺、泰國鯪魚、大鱷龜、紅耳彩龜、美洲牛蛙以及其他境外野生動物物種。
經批準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放生野生動物,放生野生動物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
市林業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野生動物當地物種名錄。
第六條 市林業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公布適合野生動物放生的區域,并在放生區域設置指引科學放生的宣傳欄。
劃定放生區域應當考慮對當地生態環境和生產生活的影響,聽取社會公眾、專家的意見。
任何組織和個人放生野生動物,應當選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放生區域,禁止在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動物。
第七條 市林業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建立運行野生動物放生信息管理平臺。
組織或者個人在放生區域內放生野生動物應當將擬放生的野生動物的圖片、種類、數量、來源、放生時間和地點等信息提前三個工作日上傳至野生動物放生信息管理平臺。放生區域所在地的區林業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根據上傳信息反饋是否適合在本地放生,并給予科學規范的放生指引。
市、區林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放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野生動物放生區域進行重點巡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野生動物放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制止違法放生野生動物的行為;經勸阻、制止仍不改正的,及時報告區林業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野生動物放生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引導和督促成員遵守科學放生的相關規定,發現成員違反放生相關規定的,及時報告林業部門或者農業農村部門。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違法放生野生動物的,有權通過12345平臺等方式舉報。區林業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第九條 市、區林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宗教事務等部門加強合法科學放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社會公眾對保護野生動物、防范生物安全風險、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合法科學放生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違法放生境外野生動物物種的,由林業部門或者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隨意放生境內野生動物,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由區林業部門或者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放生的組織或者個人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經催告仍不捕回,可能或者已經危害生態系統的,區林業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放生的組織或者個人負擔;已經危害生態系統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放生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在放生區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內野生動物的,由區林業部門或者區農業農村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赡芑蛘咭呀浽斐伤巳松怼⒇敭a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