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決定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在城鄉建設中系統保護好、挖掘好、運用好、傳承好歷史文化遺產,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省,推進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建設,根據國家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以下稱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規定,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作為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的重要內容,堅持保護第一,堅持傳統與現代相結合,堅持統籌謀劃系統推進、價值導向應保盡保、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多方參與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分類科學、保護有力、傳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保護利用傳承古代、近現代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和當代重要建設成果,實現空間全覆蓋、要素全囊括。
本決定所稱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國家和省規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地段、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等。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適用本決定。法律、法規對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制定并推動落實保護傳承有關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立專家指導委員會,為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重大事項提供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持。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籌協調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組織、宣傳、檔案、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審計、林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溝通協商,強化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協同和制度、政策、標準的協調對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功能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編制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項規劃,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牽頭組織編制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項規劃;屬于歷史文化名城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在規劃中體現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要求,有關部門可以不再組織編制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省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后,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省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后,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依據專項規劃或者名城保護規劃制定行動方案,確定年度保護傳承項目并納入年度城鄉建設計劃。
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專項規劃、行動方案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計劃相銜接。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全區域全要素城鄉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從歷史、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多重價值維度對調查資源進行科學評估,認定省級、市級、縣級保護對象。國家級保護對象的認定和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對象認定情況,分級建立本級保護名錄和分布圖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對具有保護價值但尚未認定為保護對象的調查資源,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需要可以先行采取保護措施。對具有重要保護價值但長期未認定為保護對象的調查資源,省有關部門應當向相關人民政府提出認定建議。
城鄉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和保護對象認定、公布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在顯著位置設立標志牌、采集數字化信息、測繪并建立檔案,編制專項保護方案,明確保護重點和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監管人保護責任和保護管理要求。
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劃定,統籌納入詳細規劃。地下文物分布相對集中區域應當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
保護對象檔案主要包括保護對象的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年代及稀有程度,有關技術資料,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等內容。保護對象檔案應當依法歸檔、移交。檔案部門可以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檔案數據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挖掘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檔案的價值和內涵。
六、城鄉建設中應當依法落實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制度,建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前介入城鄉建設的工作機制,在項目的立項、規劃、建設中做好保護對象及其整體環境的保護和管控工作。
嚴格管控拆除和建設活動,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不得隨意拆除,不得破壞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樹,不得破壞傳統風貌,不得隨意改變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隨意更改老地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確需拆除的,應當進行評估論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對結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合理利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對象,積極探索保護對象利用發展新路徑,發揮保護對象的社會教育作用和使用價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中合理增設公共開放空間,加大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供給;因地制宜推動傳統民居和傳統建筑組群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改善內部空間品質,提檔升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等按照規定并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鼓勵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等向社會開放,增強城鄉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鼓勵傳統園林等向社會免費開放,推動園林藝術社會化;積極探索在保留原有生產生活功能的基礎上,發揮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在打造農產品品牌、休閑農業、水利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價值;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文藝創作,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
利用歷史建筑、工業遺產等既有建筑類保護對象,應當在保持其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影響其歷史文化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實際使用需求依法通過加建、改建、增設設施等方式,提升既有建筑的性能,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因保護利用需要但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的依據。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城鄉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和城鄉發展相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統籌處理新城和老城關系,合理確定老城建設密度和強度,延續城市文脈,彰顯地域特色和建筑文化;融入鄉村建設,傳承優秀鄉土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和鄉村特點,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鄉土氣息的鄉村風貌;融入區域特色發展,對跨區域歷史文化遺產實施整體保護,整合各類歷史文化資源要素,促進文旅融合發展;融入現代生活,探索適應生產生活的歷史文化表達方式,通過構建歷史文化展示線路、廊道和網絡,推動城鄉歷史文化遺產成為公眾生活元素。
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加強消防安全、抗震防災、避險疏散等應急工程建設和預案管理,督促、指導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監管人落實保護責任和保護管理要求,提升城鄉歷史文化遺產綜合防災水平。
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財政資金保障機制,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并統籌現有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領域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獎補政策,支持所有權人對傳統民居等自主實施保護修繕。
鼓勵各方主體依法設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基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項目,拓寬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投入渠道。
十一、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研究和科技研發應用。
科技等部門應當依托省級科技計劃等,支持開展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關鍵技術攻關和應用示范,完善相關技術要求。
十二、本省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等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探索建立總設計師、傳統營造匠師等制度,提高技術決策科學性和歷史文化保護項目實施水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門開展相關工種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弘揚工匠精神,發揮傳統營造匠師在城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修繕和日常維護管養中的作用。鼓勵傳統營造匠師為城鄉歷史文化遺產提供專項定制服務。
十三、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應當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培訓內容,提高領導干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識和能力。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加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學科專業建設。
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培育專業人才隊伍,多層次、多渠道組織開展技術人員、基層管理人員、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工匠培訓。依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設立教育培訓基地。
十四、本省推進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數字化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數字化信息平臺建設,按照統一規范要求,將各類保護對象、傳統營造技藝材料、傳統營造匠師、相關企業等要素信息納入信息平臺并動態維護,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十五、鼓勵和支持企業、專業機構、專業人士、文化名人、志愿者等各方主體依法參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提供保護對象信息查詢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保護對象的相關信息。
十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推廣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利用中秋節等傳統節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集中開展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宣傳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教育等部門應當為中小學校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知識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學生參加相關社會實踐活動提供資源、指導和服務。
十七、本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評估機制,定期評估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情況、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等。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自評估。省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經評估發現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工作督辦、風險提示或者依法向有權機關移送問題線索。
十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巡查工作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社區警務等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制止各類違法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涉及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違法行為。
十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美麗江蘇建設和文化建設內容,落實文明城市測評體系中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要求,對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審計機關依法對領導干部履行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二十、對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
二十一、對列入保護名錄但因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保護對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其列入整改名單、予以通報,并責令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對不盡責履職、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或者應當列入保護名錄而未列入的城鄉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有權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
二十二、本決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