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2014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矯正執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工作的保障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社區矯正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完善社區矯正工作體制機制,保障社區矯正工作場所、人員和經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貫徹落實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定期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工作。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承擔社區矯正委員會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將社區矯正信息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數字政府建設規劃等信息化建設相關規劃。社區矯正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統一開展智慧矯正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第八條 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置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開發區應當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書面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受委托的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指導。
委托司法所承擔的社區矯正工作事項清單,由省社區矯正機構依法編制并動態調整。
第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調查了解、實地查訪、心理矯治、救助幫扶、社會關系修復等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區矯正工作任務和特點,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管理的原則,建立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隊伍,參照同類人員合理確定薪酬標準,建立健全職級體系和層級晉升制度,保證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和其他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其人身安全和職業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等的管理、監督、培訓和職業保障,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培訓制度,對新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開展履職基礎能力崗前培訓,對在崗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安全防護、心理輔導等培訓。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調查評估、實地查訪、教育幫扶、公益活動等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鼓勵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章 矯正執行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評估、登記接收、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解除終止等社區矯正執行相關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
在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或者委托調查評估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按照法律等有關規定核實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并送達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書面告知其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時,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建立檔案。
委托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的,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后,通知社區矯正對象在報到后三個工作日內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報到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織入矯宣告。
社區矯正對象因身體原因、不可抗力等無法到場接受入矯宣告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其住所、治療地或者采取遠程視頻方式組織入矯宣告。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
矯正方案應當包括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分析,以及擬采取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措施等內容。
矯正方案應當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效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矯正小組成員。
矯正小組成員應當根據社區矯正責任書確定的責任和義務,落實矯正方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未成年人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矯正方案應當適應女性、未成年人特點,并明確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禁止令執行、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加強監督管理,依法采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或者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有關的部門、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協助配合執行禁止令。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實地查訪等工作時,應當依法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實際情況,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則,針對社區矯正不同階段,采取多種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矯正教育。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健康狀況和需求,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測評,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勞動能力、年齡和健康狀況等情況,依法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鼓勵和支持社區矯正對象依法參加公益性社會組織。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記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情況,并存入其矯正檔案。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面向社區矯正對象、被害人及其家屬,受損害社區、社會關系等的損害修復工作,促使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自覺接受和遵守社會規范。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對社區矯正對象定期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調整矯正方案、依法實施獎懲。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有暫時生活困難、就業困難等特殊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在提供臨時救助、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落實社會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必要幫扶。
第三十一條 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可以在社區矯正場所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咨詢、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對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對象辦理解除矯正手續,并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做好安置幫教工作銜接。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組織解除矯正宣告。
第三十三條 對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死亡的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社區矯正終止手續,并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參與社區矯正的國家工作人員,與社區矯正對象存在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回避。具體規定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需要,提供社區矯正工作場所、配備設施裝備。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場所建設,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和信息化設施。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時,應當持證上崗、佩戴工作標識并規范著裝。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省財政對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給予專項補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列入社區矯正機構本級政府預算。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治理,將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納入當地社會工作者人才隊伍建設體系并推動落實相關政策。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有關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在調查評估、決定交付、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執行變更、解除終止等方面建立溝通協調和協同配合機制。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推動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九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幫助在校社區矯正對象完成學業,幫助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完成義務教育;鼓勵和支持社區矯正對象接受學歷教育、培訓,督促學校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教育幫扶在校社區矯正對象,依法處理、糾正歧視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復學、升學等行為。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相關社會組織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引導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項目化、專業化教育幫扶服務。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對社區矯正對象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社區矯正對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規范開展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病情診斷、妊娠檢查、生活不能自理鑒別等工作;收治救治社區矯正對象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協助對有心理疾病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心理健康服務,實施社區矯正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
第四十三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就業、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進行數據共享,及時準確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實時查詢相關數據。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發揮專業優勢,依法提供調查走訪、法治教育、公益活動、心理矯治、專業技能培訓、社會關系修復等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鼓勵探索通過公益創投等方式支持成立、運行相關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稅費優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購買服務、質量控制、監督管理、效果評估等管理評價體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法治建設和平安建設內容,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制度,對社區矯正機構和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執行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發現社區矯正工作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沒有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公開社區矯正工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矯正小組成員不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責任和義務的,由社區矯正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況及時對矯正小組成員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有關的部門、單位、場所和個人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配合執行禁止令的,由社區矯正機構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等人員追究責任,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關系、責任大小予以確定,實事求是,過罰相當。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