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直屬單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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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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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監督〔2023〕327號
部機關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機構、綜合事業局、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
《水利部直屬單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3年11月22日
水利部直屬單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部直屬單位水利工程(以下簡稱直管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發揮直管工程在行業管理中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規范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監督規定》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工程是指水利部直屬事業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水庫(水電站)、水閘、堤防、淤地壩和蓄滯洪區等水利工程及附屬工程設施。
三峽水庫、南水北調工程按照行業管理要求,列入監督檢查范圍。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直管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編制年度工作方案,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
水利部直屬事業單位是直管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直管工程的日常監督,明確管理單位(包括直管工程現場管理單位及其上級管理單位)的職責,督促問題整改。
管理單位是直管工程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運行管理的組織實施,落實問題整改。
第四條 水利部組織相關單位對直管工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覆蓋監督檢查,重點問題隨時檢查。同時,對檢查發現的嚴重問題進行“回頭看”。
第五條 水利部將監督工作成果作為直屬事業單位年度考評、評優評先、等級評定、預算安排等參考內容,作為管理單位個人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
第六條 在建直管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執行。
第二章 檢查內容和流程方法
第七條 直管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要求落實情況,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水利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范、處置、責任的“六項機制”建立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防洪抗旱和日常調度情況,重點檢查防洪抗旱調度方案、防洪抗旱準備工作、防汛應急預案及演練等;
(三)工程管理和保護情況,重點檢查管理保護范圍劃定及防守、防洪庫容安全、泄放水聯動預警機制等;
(四)工程實體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情況,重點檢查混凝土結構、工程監測設施、泄放水監控系統等;
(五)項目建設情況,重點檢查工程達標建設、工程除險加固和數字孿生工程建設等;
(六)其他情況。
檢查問題清單詳見附件1—4。
第八條 監督檢查按照“查、認、改、罰”環節開展工作。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組建檢查組,進行查前培訓。檢查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認定;
(四)依法依規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根據檢查組檢查成果及責任追究建議,水利部印發整改通知,實施責任追究,相關專業部門督促整改。被檢查單位應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及時組織落實問題整改措施,按時報送整改情況。
第九條 監督檢查工作主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對相關批示、安全事故、信訪舉報、媒體曝光、交辦轉辦等情況和問題線索,及時采取明查與“四不兩直”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第十條 檢查組一般采取下列方法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一)實地查看工程實體,現場檢查各類設備設施,留取問題佐證影像及材料;
(二)調閱、記錄或復制必要的安全生產、預警處置、調度運用、預案(方案)演練、巡查巡檢、維修養護、安全監測、設備等級評定、安全鑒定等檔案資料;
(三)運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監測站網、在線業務系統等監測技術手段進行檢查;
(四)向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五)及時協調主管部門控制可能發生嚴重問題的現場,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和取證等;
(六)按照行政職責可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條 檢查組一般由兩名以上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具備與其從事監督檢查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落實回避要求,做到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 檢查組應當嚴格執行檢查工作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范圍、變更對象和內容,不得干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嚴禁越權檢查。
檢查發現嚴重影響工程運行安全的問題時,檢查組應及時督促現場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向其主管部門報告。
檢查組對檢查成果負責,檢查成果應當依法依規,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發現檢查組成員存在不符合有關規定、違反工作紀律等情況,可向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根據檢查發現問題的數量、嚴重等級,綜合量化評價后按責任追究標準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標準詳見附件5—6。
第十五條 根據發現問題嚴重程度,水利部可直接或責成主管部門對現場管理單位或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單位責任追究和對個人責任追究。
對單位責任追究,是對現場管理單位進行的責任追究,以及對其上級管理單位和主管部門進行的行政管理責任追究。
對個人責任追究,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以及對直接責任人的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單位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對個人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追究方式。構成違規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現場管理單位或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以從重責任追究:
(一)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等惡劣行為;
(二)干擾、阻礙或拒不配合監督檢查等惡劣行為;
(三)嚴重問題整改措施不當或拒不整改等惡劣行為;
(四)兩年內同類嚴重問題在同一工程中重復出現。
第十九條 現場管理單位或責任人在日常監督檢查、巡查巡檢中,主動發現問題,建立問題臺賬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問題隱患的,可不計入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上級管理單位或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追責方式實施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項未及時發現,導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日常監督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督促整改到位的;
(三)因指揮調度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在問題整改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上級管理單位及主管部門受到責任追究的,應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綜合事業局、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等直屬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問題清單和追責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實施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直管水庫樞紐(水電站)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問題清單
附件2:直管水閘運行管理監督檢查問題清單
附件3:直管堤防運行管理監督檢查問題清單
附件4:直管淤地壩運行管理監督檢查問題清單
附件5:被檢查單位的責任追究標準
附件6: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