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福建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十四號
《福建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2日
福建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提高預算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準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監督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圍繞和服務大局,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全面規范、聚焦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大財經委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人大財經委的,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滿意度測評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政府以及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財政政策措施的審查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臺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政政策措施,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與本級人民政府共同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建立健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實現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網絡化和智能化。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財政預算、金融、審計、稅務、統計、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等方面數據、資料,建立健全數據共享工作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可以通過人大履職平臺、人大財經專家庫、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基層聯系點等平臺和載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為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全過程參與預算審查監督提供支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級預算公開情況的監督。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政府采購情況,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隊伍建設,配備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人員,提升隊伍專業化水平。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預算,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本級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溝通,就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收支政策、支出重點等聽取意見,及時報告預算編制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基本情況;
(二)地方政府債務有關情況;
(三)預算的指導思想、編制原則、政策要求;
(四)預算收入測算情況;
(五)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基本情況;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情況;
(七)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提前告知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開展初步審查工作,可以邀請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本級人大代表、有關專家以及相關方代表參加。
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開展初步審查工作,可以召開預算草案解讀說明會,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稅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解讀預算草案,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初步審查階段,可以結合本級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草案初步方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等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對部門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審查的重點包括:
(一)部門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情況;
(二)部門預算與支出政策、部門職能及承擔的重點工作、重大改革任務銜接匹配情況;
(三)項目庫建設情況;
(四)部門重點項目預算安排和績效情況;
(五)新增資產配置及共享情況;
(六)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八)其他與部門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相關政府和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反饋處理情況。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主要情況;
(三)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情況;
(四)部門預算草案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情況;
(六)返還性收入、支出和轉移支付情況;
(七)財政管理與改革相關情況;
(八)地方政府債務有關情況;
(九)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規定細化,并作出以下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應當列示預算收支情況表、轉移支付預算表、政府債務情況表等,說明收支預算安排及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情況。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照基金項目分別編列、分別說明。政府性基金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說明結轉結余和績效目標情況。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收入編列到企業、單位,說明納入預算的企業、單位的上年總體經營財務狀況;支出編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說明項目安排的依據和績效目標。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保險項目編制,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統籌、可持續運行等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的重點包括: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負責預算審查的機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印發會議。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本級預算后,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規定的時限批復各部門預算和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算,并將批復的部門預算和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執行,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其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選取部分部門預算或者專項資金、重大項目資金進行重點監督。列入重點監督的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有關預算執行、政策實施、專項資金和重大項目資金使用進展等情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前,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開展預算執行情況調研,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于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可以聽取重點監督部門、單位關于部門預算執行、專項資金或者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重點包括:
(一)執行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批復和公開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組織和管理情況;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下達與執行情況;
(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六)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和下達情況;
(七)部門預算執行和績效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依法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八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根據預算法規定需要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未設立人大財經委的,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作出評價;
(二)預算調整收入和支出基本情況;
(三)對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等事項是否合理作出評價;
(四)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執行調整后的預算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重點包括: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
(三)收支是否平衡;
(四)其他與預算調整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預算調劑,各部門、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執行,確需調劑使用的,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未設立人大財經委的,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結合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對本級決算草案及決算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時,縣級以上人大財經委負責提出關于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重點監督部門、單位上一年度部門決算、專項資金或者重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專項資金、重大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各級決算經批準后,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同時將批復的部門決算抄送縣級以上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后,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圍繞政府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審查批準和預算執行監督,規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機制,綜合運用監督方式方法,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和審議政府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開展專題詢問。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政府債務重點審查監督下列內容:
(一)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情況;
(二)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債務項目的合規性;
(四)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五)政府債務風險防范化解等情況;
(六)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情況;
(七)其他與政府債務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建立健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機制。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說明政府債券的發行使用、資金管理、償還情況,通報政府債務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整、真實報告政府債務,細化、完善以下內容:
(一)在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債務余額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等情況;
(二)在預算調整方案及其報告中,反映本級人民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區及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上級人民政府下達本地區的政府債務限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等情況,本級人民政府債務限額和預計余額、新增債務規模和結構、項目安排等情況,本級人民政府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還計劃等情況;
(三)在決算草案及其報告中,反映本級人民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不得違法違規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舉債融資作出提供擔保或者償還承諾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為本級人大常委會開展預算執行、決算審查監督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研究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建議。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審計機關對預算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重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資金、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開展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并將結果報告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和審計評價;
(二)審計查出的問題及問題清單;
(三)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上一年度未完成整改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整改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的當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并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被審計部門、單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十八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說明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以及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三)審計移交、移送違紀違法事項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五)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督辦。必要時,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開展滿意度測評或者作出決議。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時,審計機關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被審計部門、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有權處理機關對被檢舉、控告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