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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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三)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六)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
(七)逆向行駛的;
(八)不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九)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證件駕駛機動車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區域、地點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十)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規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一)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十二)使用非教練車在道路上學習駕駛的;
(十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或者有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教練車的;
(十四)實習期內駕駛不準駕駛的機動車或者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十五)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間以及記分達到十二分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
(十六)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或者牽引掛車時,被牽引的掛車載人的;
(十七)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有前款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的,由教練員承擔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不準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時,未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的;
(三)不按規定從匝道駛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規定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距離的;
(五)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在高速公路行駛的;
(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違反規定在車道內停車、上下乘客的;
(七)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八)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九)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行駛或者停車的;
(十)試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十二)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載人的;
(十三)通過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十四)遇交通阻塞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裝置的。
第六十七條 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未按規定期限對摩托車、拖拉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處100元罰款;未按規定期限對營運載客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處200元罰款;未按規定期限對其他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處150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后,放行機動車,并責令限期辦理注冊登記或者限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六十八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300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800元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處150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員,未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三人以下的處500元罰款,超過三人的處1500元罰款。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處200元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
第七十條 機動車未經批準載物超過長、寬、高規定的;行駛中遺灑、飄散載運物的;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違反指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處150元罰款。違反規定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處罰。
載客汽車在外置行李架和內置行李箱之外載貨的,處200元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未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的,處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000元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行為,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4000元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2000元罰款。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4000元罰款。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2000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使用他人駕駛證的,處200元罰款。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200元罰款。
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車輛,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2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3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1500元罰款。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處100元罰款;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150元罰款;機動車在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最低時速在高速公路行駛,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200元罰款。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時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時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處4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五)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第七十五條 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5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1500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在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500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擅自將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使用,逾期不恢復的,從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元處以罰款。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進行處罰的,應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未告知或者逾期告知的,不得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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