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公 告
(十四屆 第1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3年1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更好地履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定監督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中央駐桂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做好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對經濟工作監督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強化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堅持依法監督、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寓支持于監督之中,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不斷擴大人民群眾參與人大經濟工作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落實到人大經濟工作監督各方面全過程。
四、常務委員會依法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開展監督:
。ㄒ唬┲醒虢洕ぷ鞣结樥、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經濟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
(二)經濟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決定的執行;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及中長期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四)重要政策、重大決策的出臺和執行;
。ㄎ澹┲匾獙m椧巹潯^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卮箜椖康陌才藕徒ㄔO;
(七)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以及決算情況;
。ò耍╊A算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ň牛┑胤秸畟鶆展芾砬闆r;
。ㄊ﹪匈Y產管理情況;
。ㄊ唬┑胤浇鹑诠ぷ;
(十二)其他經濟工作。
五、根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其中應當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和解釋;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安排;
(四)本年度需要報告的重大建設項目情況;
。ㄎ澹┏醪綄彶樗枰钠渌牧。
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部署和全區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
。ㄈ┲饕繕、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實際支撐能力,符合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ㄋ模┲饕呷∠蚝痛胧┌才攀欠穹贤晟企w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大會設立的有關機構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ǘ⿲Ρ灸甓葒窠洕蜕鐣l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九、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常務委員會一般在每年七月聽取和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是否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部署和全區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
。ǘ┲饕繕颂貏e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
。ㄈ﹪窠洕蜕鐣l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是否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十一、財政經濟委員會一般在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別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議,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駐桂有關單位關于上半年和全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分析研究,形成經濟形勢分析報告,并將分析報告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經濟形勢若發生重大變化,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召開專題經濟形勢分析會議。
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常務委員會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并將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具體組織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三、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迥暌巹澗V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ǘ╆P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和解釋;
(三)上一個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總結評估報告;
。ㄋ模╆P于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
。ㄎ澹┏醪綄彶樗枰钠渌牧。
十四、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ㄒ唬┥弦粋規劃綱要實施情況;
。ǘ┍疽巹澗V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于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ㄈ┲饕繕恕⒅攸c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是否符合區情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自治區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
。ㄋ模┲饕呷∠蚴欠穹宵h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六、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監督重點是:
(一)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是否符合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
。ǘ┲饕繕颂貏e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是否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
。ㄈ┪迥暌巹澗V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是否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五年規劃綱要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饕笜送瓿汕闆r;
。ǘ┲攸c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情況;
。ㄋ模┐嬖诘闹饕щy和問題及其原因;
。ㄎ澹┫嚓P意見建議。
十八、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ㄒ唬┮驀鴥韧饨洕蝿莅l生重大變化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ǘ┌l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ㄈ┢渌厥馇闆r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十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經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二十、除特殊情況外,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ㄒ唬┱{整的依據;
。ǘ┱{整的指標和任務及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ㄈ┩瓿烧{整后的指標和任務所采取的措施。
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調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評價;
。ǘ⿲Τ瘴瘑T會批準調整方案草案的建議;
(三)對調整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執行的意見建議。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重要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認為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相關規劃相矛盾時,可以提出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常務委員會就重要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監督的,應當督促整改存在問題,推動規劃有效實施。
二十二、常務委員會圍繞國家和自治區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強監督,重點關注下列事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部署、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情況,特別是參與共建“一帶一路”、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打造國內國際雙循環市場經營便利地、建設沿邊臨港產業園區和中國—東盟產業合作區等情況;
。ǘ﹥灮癄I商環境、發展實體經濟、加強科技創新、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提高國有企業投資經營效益、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
(三)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的其他專項工作。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ㄒ唬┮蚪洕蝿莼蛘呓洕\行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經濟工作作出重大調整;
(二)出臺涉及國計民生、經濟安全、發展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
(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
。ㄋ模┢渌斜匾獔蟾娴闹卮蠼洕马棥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四、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特別重大建設項目及有關專項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議、決定。
根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前款規定的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五、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和本決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等,根據需要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規定的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或者開展專題調研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半年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年度計劃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等有關材料。
二十六、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下列情況:
。ㄒ唬┙鹑跇I運行情況;
。ǘ┙鹑诜⻊諏嶓w經濟情況;
(三)金融改革和對外開放情況;
(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情況;
。ㄎ澹┙鹑陬I域其他工作情況。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季度和年度地方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中央駐桂有關單位配合支持地方金融監督工作。
二十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
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上下聯動、高效協同的經濟工作監督推進機制,加強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經濟工作監督的指導,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整體效果。
常務委員會利用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健全數字化經濟工作監督平臺,構建橫向聯通、縱向貫通的數字化監督機制和應用場景,為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提供服務保障。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中央駐桂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常務委員會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智庫建設,完善篩選、動態調整以及激勵機制,為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提供智力支撐。
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十八、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和決定,認真研究審議意見等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落實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提出分類處理整改清單,制定整改時間表,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二十九、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
三十、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為代表參與經濟工作監督提供便利。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參加。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代表。
三十一、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濟工作監督的部門聯絡機制,加強溝通協調,督促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推進落實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要求,定期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三十二、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