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馬鞍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20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含開發園區)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的原則,維護城建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同級檔案管理部門業務上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市區范圍內的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各縣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建立城建檔案管理制度,規范做好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鑒定、統計、研究、利用等工作。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下列檔案:
(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規定的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二)符合規定的園林綠化、裝飾裝修工程檔案;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流程開展工程文件的整理、歸檔、驗收、移交等工作:
(一)在工程招標以及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協議、合同時,應當明確竣工圖的編制單位、工程檔案的編制套數、編制費用以及承擔單位、工程檔案的質量要求和移交時間等內容;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形成的文件,并進行立卷歸檔;
(三)組織、監督和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
(四)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五)收集和整理竣工驗收文件,并進行立卷歸檔;
(六)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的要求,將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齊全并完成工程檔案的立卷;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專家組竣工驗收意見中明確。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工程文件歸檔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列入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范圍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的工程文件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服務和指導,按照規范要求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城建檔案,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移交;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移交;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三)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移交;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前款規定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等要求。
對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嚴重損毀的檔案,城建檔案形成單位可以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提前移交。
第十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對其業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進行規范管理,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于加蓋電子簽章、具備法律效力、符合歸檔要求的電子文件,可以不移交相應紙質檔案。
第十一條 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檔案信息化建設要求,推進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檔案數字資源,推動城建檔案數字資源開放共享,并確保檔案數字資源利用安全。
第十二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征集、購買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者較高歷史、文化、科研價值的城建檔案。
鼓勵檔案所有者捐獻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第十三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以及城建檔案形成單位的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設施、設備,建立城建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城建檔案安全風險管理,制定城建檔案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保障城建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建檔案的保護和利用制度。城建檔案破損或者變質的,應當及時修復、復制或者采取其他技術處理和搶救措施。
第十五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管理的城建檔案,應當按規定向社會開放。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涉及國家秘密的,依法辦理。
第十六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城建檔案利用服務窗口標準化建設,完善城建檔案利用流程,提供便民服務,優化營商環境。
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工作證或者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利用城建檔案不得擅自抄錄、復制,不得勾畫、涂改、偽造、變造、損毀和丟失。
第十七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機構,從事檔案整理、開發利用、編研以及數字化等服務。
受托方在委托方的監督下,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簽訂保密協議,確保檔案安全。
第十八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托館藏檔案資源,加強城建檔案研究,可以采用專題展覽、公益講座、科普教育等形式,宣傳、傳播城建檔案文化。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加強與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城建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各縣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