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六枝河保護條例
六盤水市六枝河保護條例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
六盤水市六枝河保護條例
六盤水市六枝河保護條例
(2023年6月28日六盤水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六枝河保護,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貴州省河道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六枝河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河道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六枝河,包括六枝河干流及支流。六枝河干流,是指發源于六枝特區新窯鎮三丈水至落別可布出境的河段;支流包括東風水庫支流、四角田支流、霧布沖支流、萬家小河支流、左家寨支流、桃花湖支流、云盤支流、納罵河及落別河(六枝特區境內段)等河流。
第三條 六枝河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六枝河保護實行統一管理與屬地分級分段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和六枝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六枝河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生態環境改善。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六枝特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六枝河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六枝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六枝河的保護和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六枝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六枝河保護情況作為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重要內容,向六枝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六枝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六枝河保護工作情況。
六枝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六枝河保護情況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監督工作。
第七條 六枝特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六枝河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六枝河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六枝河的義務,有權依法勸阻、舉報損壞設施、非法取水、污染水體、破壞綠地、侵占河道等危害六枝河的行為。
第九條 六枝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六枝河水源地、兩岸及兩岸山體采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水土保持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第十條 六枝河實施綜合調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提升水體自凈能力,促進水質改善,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十一條 納入六枝河保護范圍的河道,已完成河道劃界的,按照劃定的范圍進行保護及管理。未完成河道劃界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有防洪規劃的按照設計洪水位確定;無防洪規劃的按照國家防洪標準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六枝河河道治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六枝河岸線保護與利用等相關規劃,符合城市防洪標準,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行洪暢通。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地下水取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已建自備水取水設施的,應當限期關閉。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窨井蓋、管網等城鎮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不得向六枝河水體直接排放污水。
第十六條 六枝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建設,形成與污水實際產生量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能力。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水質。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十七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運行污水處理設施、檢測進出水水質,并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擅自停運、閑置和拆除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 六枝特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六枝河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禁養區內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河道界樁、界牌和公告牌。
第二十條 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
(四)破壞水利設施;
(五)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或者擅自圍墾河道;
(七)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秸稈等;
(八)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九)非法捕撈;
(十)直排畜禽糞污;
(十一)亂扔動物尸體;
(十二)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六枝河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河道管理等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