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畢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貴州省畢節市人大常委會
畢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畢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8月17日畢節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推動畢節貫徹新發展理念示范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與建設、管理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和監督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專項規劃實施、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特許經營、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宣傳工作,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知識,增強公眾的海綿城市建設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八條 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海綿城市建設的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意見的采納情況,作為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澇、山體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在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
改造提升類項目設計,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在建設工程立項、可行性研究等環節,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及目標、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措施及投資估算作為重點審查內容,支持雨水滲透、調蓄、凈化、利用等海綿城市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下列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初步設計方案進行論證:
(一)國家、省、市、縣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影響重大的河、湖、渠、公園、綠地等建設項目;
(三)對原有自然生態、地形地貌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
(四)占地面積超過3公頃的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內容。
設計單位開展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同步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科學合理統籌建設,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等進行施工,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⒐を炇請蟾嬷袘斴d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并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將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檔案資料報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保存。檔案資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充。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作為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園綠地、排水等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運營維護。
社會投資建設的商業樓宇、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運營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養護、維修,應當符合海綿城市設施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范。
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運營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預案,明確管理人員,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開展定期監測評估、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安全運行。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規范及時進行修復。
鼓勵和支持運用智能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監測評估,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等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損毀、侵占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依法報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破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現行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條件、內容等進行整合,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可以通過工程質量監督、技術審查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及其管理制度,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建設單位、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項目設計、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等信息錄入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運營維護責任人履行日常維護義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筑市場信用記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