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3年第3號)
《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經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16日
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明河流域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貴州省烏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規定所稱南明河流域,是指南明河干流、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花溪區、南明區、云巖區、烏當區、開陽縣,以及清鎮市、觀山湖區、白云區的相關行政區域。
本規定所稱南明河干流,是指松柏山水庫至南明河與獨木河的交匯處。
本規定所稱南明河支流,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田河、陳亮河、麻堤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頭堡河等一級支流和金鐘河、魚洞河等二級支流。
第三條 南明河流域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系統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流域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文化傳承的關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領導全市南明河流域保護工作;
(二)將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建立工作機制,統籌解決有關重大事項;
(四)督促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流域保護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南明河流域保護工作;
(二)組織實施南明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和相關配套規劃;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河道、水利設施的保護管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用水、水資源調度、生態流量管控、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干流、支流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水質監測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負責對南明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組織規劃藍線及生態保護紅線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南明河流域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等市政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城鎮排水管網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督房屋及市政基礎設施建筑工地施工廢水排放等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域禁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村廁所改造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文化遺產的保護,加強對旅游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綜合行政執法、園林綠化、林業、財政、應急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南明河流域協同共治機制,通過聯席會議、簽訂協議等方式,推動流域的系統保護。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共管共治共享的跨區域聯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明河流域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南明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河道管理范圍,設置界樁、界牌,并向社會公布。
劃定河道管理范圍應當與規劃藍線、生態保護紅線等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范圍相銜接。
第十一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明河流域污水管網污水濃度斷面監測機制并實施監測,監測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污水管網污水濃度發生異常變化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治理。
第十二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明河河道有關水工程設施的日常巡查,在汛期發現險情需要統一調度處理的,應當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立即調度,有關主管部門、水工程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服從調度,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險情。
第十三條 南明河干流、支流的水電站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確保下泄流量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設置生態流量在線監測系統并保證正常運行,將實時監測數據接入市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已建小水電站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分類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同步開展生態修復。
第十四條 南明河流域嚴格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南明河干流、支流的水質進行監測,并公布監測結果。
監測結果作為所在地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和實施生態補償的依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組織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南明河流域科學推進國土綠化,開展退化林修復、低產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撫育,提高森林質量和水土保持能力,嚴格保護林地和濕地資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明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區、戶)和屠宰場(點)應當對畜禽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南明河流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
南明河干流、支流沿岸涉及的農村生活垃圾,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和清理整治。
第十八條 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廢舊物回收處理場。
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有的廢舊物回收處理場,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堆放的廢舊物產生污水滲漏、溢流污染水體。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自建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流改造。
在南明河流域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務、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水生生物保護機制,開展水生生物資源調查,并建立保護檔案,加強對水生生物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河道水域水質的實際情況,組織人工放流活動,改善水域生態環境。
禁止投放、種植和養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物種。
第二十二條 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調整河道水系;
(二)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圍;
(三)擅自截彎取直;
(四)填堵、縮減、覆蓋和硬化河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在河道內種植蔬菜、花卉。
第二十三條 對南明河河道已硬化或者加蓋蓋板,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拆除并恢復。
第二十四條 南明河流域休閑垂釣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辦法應當明確禁釣期、釣具、釣法、釣餌以及釣獲物種類、規格、數量等。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明河流域文化遺產的保護,建立檔案,定期開展監測、巡查,并對涉及流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傳承、宣傳,保護和弘揚南明河流域歷史文化。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臨水鄉村旅游的規劃和監督管理,防止對南明河流域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破壞。
第二十七條 南明河干流、支流的各級河長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巡查、監督責任河段的治理、保護,督促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責任河段存在的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南明河流域保護義務監督員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含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南明河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南明河流域保護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獲取南明河流域保護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破壞流域自然資源、污染流域環境、損害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對污染南明河流域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南明河保護職責中,對于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南明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南明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設置生態流量在線監測系統;
(二)未保障生態流量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三)未將實時監測數據接入市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南明河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