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2023修正)
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2023修正)
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2023修正)
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
。1988年12月17日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0年12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26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蘭州市保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規定〉〈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和〈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等五件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等四部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深入持久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促進城鄉綠化,改善生態環境,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的義務植樹,在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下,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由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綠化委員會和南北兩山綠化、林業、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地綠化委員會的安排部署,組織好本單位、本轄區的義務植樹。
第三條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應當制定義務植樹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男性十八至六十周歲、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當完成義務植樹五棵或者相應勞動量的綠化任務。
對十一至十七周歲的青少年,應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植樹或者參加力所能及的綠化活動。
第五條 每年4月份為全市集中義務植樹時間。
第六條 義務植樹應當主要營造國有林、集體(單位)林和其他公共綠地。
義務植樹的重點是南北兩山綠化和城市園林綠地、農村防護林建設。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承包南北兩山綠化任務,建立單位的義務植樹基地。確實無力承包的單位,在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和綠化主管部門劃定的地段義務植樹或者承擔其他綠化、管護任務。
第八條 郊區城鎮單位除組織參加所在地義務植樹勞動、搞好本單位的園林綠地建設外,有條件的也應當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第九條 農村以鄉(鎮)、村、社為單位建立義務植樹基地,或者組織村民到國有、集體林場(站)義務植樹,也可以參加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等與綠化有關的義務勞動。
第十條 城鎮居民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在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和綠化主管部門劃定的地段義務植樹。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參加義務植樹的公民,其義務植樹盡責形式分為:造林綠化、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認種認養、設施修建、捐資捐物、志愿服務、其他形式等八類。各種盡責形式及折算標準,由縣(區)綠化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經營管理單位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單位所有。在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灘上栽植的樹木,歸承包人所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集體所有。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林權確認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
第十三條 林權所有單位負責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的供給并提供技術服務,保證植樹質量。
第十四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由林權所有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管護。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制止、檢舉揭發損壞樹木、花草行為有功的,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負有組織植樹義務的單位不組織適齡公民履行植樹義務的,由縣(區)綠化委員會責令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h(區)綠化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12日植樹節前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 對無故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所在縣(區)綠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縣(區)綠化委員會報同級人民政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