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什川古梨樹保護條例(2023修正)
蘭州市什川古梨樹保護條例(2023修正)
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什川古梨樹保護條例(2023修正)
蘭州市什川古梨樹保護條例
(2018年6月28日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等四部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古梨樹資源,規范古梨樹的管理活動,促進古梨樹資源持續利用,提升古梨樹的人文生態價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蘭州市皋蘭縣什川鎮上車、長坡、南莊、北莊等村古梨樹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
本條例適用于樹齡一百年以上古梨樹及八十年以上古梨樹后備資源。
第三條 古梨樹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科學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梨樹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皋蘭縣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古梨樹保護管理日常工作。
市、縣林業以及縣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水務、文旅、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梨樹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什川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做好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法履行群眾自治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發包方的職責,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引導村民做好古梨樹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梨樹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梨樹保護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于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七條 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
(二)監督和指導養護責任主體對古梨樹的養護,每個自然年度將樹齡達到八十年以上的古梨樹納入保護范圍,將樹齡達到五十年以上的梨樹予以登記和管理;
(三)負責古梨樹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四)查處破壞古梨樹及其生長環境、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五)負責古梨樹病蟲害的監測與防治;
(六)負責監督古梨樹防火工作;
(七)負責古梨樹資源的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和定期監測,編制檢測報告;
(八)開展“天把式”等專門技術人才培養、古法種植傳承以及現代科技養護為內容的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技術培訓;
(九)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條所稱“天把式”,是指在梨園里架起云梯,登上云梯根據不同農時進行修剪、傳粉、吊枝、采摘果實等的專門技術人才。
第八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梨樹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第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本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開展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梨樹的義務。對損害古梨樹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為舉報人保密,并對舉報屬實的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者認養古梨樹。捐資保護、認養古梨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捐資、認養期限內的署名權。捐資保護或者認養古梨樹的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古梨樹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古梨樹樹齡進行鑒定,報縣政府確認后予以公布,并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劃定古梨樹的核心保護區和生態保育區。
核心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禁止開展損害和影響古梨樹生長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生態保育區以生態資源的保護為主,適當發展林果業、鄉村旅游業;經批準可以適度開展不影響古梨樹生長的建設活動。
第十四條 在生態保育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梨樹保護方案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審查。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保護方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古梨樹保護方案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對古梨樹實行掛牌保護,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
古梨樹保護牌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統一設計、制作和懸掛。古梨樹保護牌應當采用二維碼等電子方式標明古梨樹的名稱、學名、科名,樹齡、編號、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設置時間、舉報電話等內容和信息。懸掛古梨樹保護牌不得影響古梨樹生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梨樹保護牌及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 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資源普查,每年組織一次重點抽查,對古梨樹登記、拍照、編號,更新資源檔案,報縣人民政府、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與鎮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梨樹的養護責任主體,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一)農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梨樹,承包人為養護責任主體;依法流轉的承包地上的古梨樹,實際經營者為流轉期內的養護責任主體;
(二)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前屋后的古梨樹,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住戶為養護責任主體;
(三)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梨樹,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主體;
(四)無人養護的古梨樹,或者養護責任主體無力承擔養護責任的,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 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與養護責任主體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養護責任主體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養護責任書。
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古梨樹的日常養護,保障古梨樹正常生長,防范和制止各種損害古梨樹的行為,并接受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古梨樹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損傷或者人為損傷,出現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復壯;搶救、復壯確有困難的應當報告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對古梨樹進行搶救、復壯。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毀古梨樹的行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梨樹;
(二)刻劃、釘釘、折枝、挖根、懸掛物品或者以古梨樹為支撐物;
(三)非養護目的的攀樹、剝損樹皮、采摘果實;
(四)影響古梨樹正常生長的硬化固化地面、建造構筑物等行為;
(五)使用危害古梨樹生長和果品品質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
(六)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七)其他危害古梨樹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古梨樹死亡的,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報告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后注銷登記,并報縣人民政府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確認死亡的古梨樹。
經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確認死亡的古梨樹具有景觀價值的,可以采取相應措施處理后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古梨樹利用應當尊重古梨樹所有者的意愿,維護古梨樹所有者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梨樹保護管理補償機制,對古梨樹修剪、刮皮、施肥、澆水、噴藥等日常管護以及搶救、復壯等活動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起草、報市人民政府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梨樹利用扶持政策,保護和改善古梨樹生長的生態環境;規劃建設古梨樹保護管理基礎設施;依托古梨樹資源稟賦及衍生的產業鏈條發展休閑農業及鄉村旅游,促進鄉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養護責任主體可以采取合資、合作、租賃、承包、轉讓等多種方式利用古梨樹。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古梨樹的保護利用,促進古梨樹集中養護、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促進古梨樹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古梨樹保護的科研成果和技術,提高古梨樹保護的水平,主要履行好以下保護利用責任:
(一)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
(二)栽植培育新的梨樹品種;
(三)投資、參與古梨樹保護及相關的科學研究活動;
(四)開展古梨樹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梨樹歷史文化,打造古梨樹景觀品牌;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古梨樹產品品牌,培育古梨樹資源利用產業鏈,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保護方案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梨樹損傷和死亡的,依法賠償損失,并每株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梨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梨樹保護牌及保護設施的,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古梨樹養護責任主體因不履行養護責任致使古梨樹損傷的,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在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的指導下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予以救治,并處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梨樹的,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依法賠償損失,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梨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未經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確認死亡的古梨樹的,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每株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古梨樹保護管理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