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江蘇省南通市人大常委會
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開放環境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體制機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萬事好通”營商環境品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明確營商環境引領性目標和年度建設目標,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跟蹤調度、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創新舉措,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開發區、創新區、高新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科創帶等區域、平臺應當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內先行先試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改革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將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政府管理服務,推進政府治理流程優化、模式創新和履職能力提升,構建開放、公平、非歧視的數字營商環境。
第七條 積極參與長三角區域營商環境建設,以融入蘇南、接軌上海為重點,在產業創新協同、交通互聯、園區共建、港口聯動等方面深化區域合作,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跨域通辦,促進市場要素自由流動,強化執法協作。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營造開放包容、公平競爭、誠實守信、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準入效能評估,排查和清理市場準入壁壘。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產業引導政策。
加強產業鏈群的整體培育,支持和促進產業集聚、產業形成、產業生態服務、產業鏈上下游協作、產業價值鏈協同,完善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生態,推動中小企業融入大企業產業鏈供應鏈。
鼓勵市場主體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應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一條 針對企業全生命周期、產業鏈上下游環節,探索和發展與本市主導產業相匹配的營商環境服務鏈,支持產業互聯網、消費互聯網建設,鼓勵、引導市場化專業服務機構高質量發展。
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人才引進、投資融資、對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公共服務,加大政策支持和精準服務力度。
第十二條 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領域建設。
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加強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新經濟領域反不正當競爭規制。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通辦、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手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辦結。
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在線核驗。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和容缺受理服務模式。優化涉企經營許可辦理流程,為高頻辦理事項提供企業開辦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聯辦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容缺受理服務機制,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十五條 推行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多報合一制度。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共享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全程電子化、規范化和便利化,實施交易目錄清單管理,依法公開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
嚴格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違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或者限定、指定特定供應商等方式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建立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領域長效監管機制。完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規則,實行政府采購意向提前公布,推行招標投標活動在線監管,探索建立招標計劃提前公布等制度。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企業融資需求響應機制,常態化開展企業融資對接服務。加快市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鼓勵金融機構依托平臺信用信息創新金融產品,促進中小企業融資。
大力發展普惠金融,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升融資便利度。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通過掛牌上市、發行債券或者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直接融資渠道,擴大融資規模。
發揮政府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和項目。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第十八條 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新業態新領域、重點產業及其關鍵技術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強化對中小企業原始創新的保護。
依法加大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查處力度,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等制度。
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市場主體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推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完善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優化知識產權大數據綜合服務平臺。
推進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工作,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和服務保障體系。
第十九條 對依法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向企業變相收費。
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涉企保證金比例、分期收繳。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并在相關規范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健全涉企收費和涉企保證金收退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公用服務、金融服務、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的督查,綜合采取市場監管、行業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實施聯合懲戒,公開曝光違規收費、未及時清退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暢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省企業注銷網上一體化平臺,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注銷業務申請,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注銷登記全程網辦。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實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管理。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機構開展服務或者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機構建立完善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和信用管理等制度,提高服務質量。規范中介服務收費,破除中介服務壟斷,查處違規收費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政務服務方式,實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加強業務協同,強化公共數據共享應用,實行政務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構建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政務服務體系。
完善移動政務服務平臺,將重點領域、高頻民生以及公共服務事項接入平臺。
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等在線上線下服務渠道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做到線上線下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政務服務督查考核機制,將政務服務工作納入本地區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通過一次一評、一事一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評價對象和服務渠道全覆蓋,形成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機制,持續提升電子證照庫服務能力。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合同、電子印章等在工程建設、企業開辦、不動產登記、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應用。
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公布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工作流程、辦事指南以及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對列入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證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承諾核查,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級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對核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等首頁設置惠企政策服務專區,優化惠企政策直達平臺,及時發布、解讀政策,確保政策精準推送、智能匹配、快速兌現。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簡申快享,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確需企業申請的,簡化手續、快速兌現。加大涉企補貼資金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在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惠企政策集中辦理窗口。推動構建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體系,提供在線申請、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重大、重點項目全鏈專班指導服務工作模式,加強要素支撐、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對項目的用地、能耗、規劃建設、環境影響等進行綜合研判,依法優化審批流程,提供企業注冊、項目立項、權證辦理等全流程服務。
鼓勵開發區、創新區、高新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科創帶等區域、平臺,結合項目特點提供多種形式的專班指導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建立投融資信息對接機制,為重大項目快速落地投產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精簡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事項。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風險等級,規范審批流程,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精準化監管。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建設項目審圖流程,實行施工圖審查無紙化申報和網上審查,實現多圖聯審全過程數字化,對樁基部分施工圖可以先行出具審查意見。
推行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工作配合質效的跟蹤、提醒機制,縮短圖紙受理至技術性審查完成的時間。
第三十條 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在土地供應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規定開展有關評估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并交付用地單位。
完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機制,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盤活存量土地資源。
加強產業用地的供應管理與服務,健全產業用地規劃、項目招商、供后管理等全周期監管服務機制。
第三十一條 在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對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評價、文物資源、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應當公布評估結果,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探索產業園區入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事項改革,簡化建設項目編制內容,避免重復評價,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能。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優化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財政、公安、民政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公積金管理、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與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推行契稅、登記費線上一次收繳,實現相關高頻事項集成辦理、在線辦理。
設立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點,完善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壓減辦稅時間,減輕辦稅繳費負擔。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拓展網上、移動、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
加強稅收政策宣傳,深化大數據分析和應用,綜合采取多種方式,確保市場主體及時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標準化服務。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簡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提供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全面推行在線辦理業務,鼓勵在政務服務在線平臺開設服務專窗。
實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并聯辦理,實現公用事業服務報裝系統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章 開放環境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高水平開放,加快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構建與高標準全球經貿規則相銜接的規則制度。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與國內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進要素便捷流動。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合理布局為外國人提供便利的國際教育、醫療、休閑、文化、商業、交通等配套設施,支持開展教育、醫療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
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高管、技術人員本人以及家屬出入境、停留居留和工作學習生活提供便利。建立完善常住外國人服務機制,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居留旅行、語言文化等社會融入服務。深化“外國人來華工作、居留聯辦”專窗建設。
鼓勵企業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招聘、薪酬、考核等人才保障制度。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高技術人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資促進工作體系,推動形成政府、引資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產業鏈龍頭企業等多方參與、靈活高效的外商投資促進協調聯動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招商引資工作制度,強化全球招商推介,支持投資促進團組常態化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優化招商引資統籌協調、考核激勵、跟蹤服務和投訴協調機制,落實招商項目落地保障和承諾辦結責任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和研發中心,鼓勵與本地重點發展產業相關的企業落戶本市,支持企業在本市擴大投資。
商務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制作投資合作指引,建設重點項目信息庫,制定、發布產業地圖,推動項目與產業地圖精準匹配。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對外貿易和境外投資活動,提供涉外政策解讀、風險防范化解等指導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會展服務機制,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參加境內外展會,加強展銷、交易等平臺建設,組織舉辦產品推介會,為市場主體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和合作的平臺。
商務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市場主體參加展會提供系統化、常態化的組織與服務,支持市場主體開拓市場。
第三十九條 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加強中國(南通)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創新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物流服務和信用管理,搭建一站式服務平臺,完善商務規則,優化人才培訓、發展機制,建立統計監測體系與新型監管制度,實現跨境電子商務自由化、便利化和規范化。
打造南通跨境電子商務博覽會品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帶”協同推進模式,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專題園區,招引相關企業,構建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生態圈。
第四十條 海關、商務、交通、海事、邊檢等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口岸管理協調機制,定期為企業提供通關業務輔導。
持續推進通關提速降費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通關流程,完善企業提前申報、兩步申報等模式,深化申報容錯機制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推行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出口貨物“抵港直裝”等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
第四十一條 海關、商務、稅務、海事、邊檢等部門應當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等相關業務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拓展“單一窗口”功能,為企業提供通關物流信息查詢、出口信用保險辦理、跨境結算融資等服務。
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進出口各環節不同主體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口岸貿易、通關、物流、金融、稅務一體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完善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組織開展重點產業領域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建設。開展業務培訓,定期發布動態信息、風險預警和典型案例,協助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布局,提供法律查詢、實務指引等一站式服務。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治理,加快城市更新,打造高品質城市空間,營造生態優美、城市文明、平安穩定、公共服務完善的宜居宜業環境。
立足南通沿江沿海生態稟賦,加強對近代民族工商業文化的保護和發掘力度,豐富文旅產品和服務,打造特色鮮明的江海文化城市品牌。
加強城市宣傳推介,強化城市門戶網站等多元平臺建設,推進城市形象傳播。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合理設置教育、醫療、養老、托幼等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加強與國內外高端資源的嫁接融合,引入優質教育、醫療、養老等機構,推進長三角區域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四十五條 每年5月23日為南通企業家日。
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加強對優秀企業家先進事跡、突出貢獻的宣傳和榮譽激勵。
培養具有全球戰略眼光、市場開拓精神、管理創新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優秀企業家,壯大新時代通商群體。
第四十六條 加強對企業家的教育培訓和指導,發揮張謇企業家學院等的作用。
完善民營經濟人士專題培訓和學習研討機制。構建民營中小企業多領域多層次、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體系。建立健全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傳幫帶輔導制度。
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實現治理規范、有效制衡、合規經營,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廣泛組織開展具有江海特色的文體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實施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定期為優秀職工提供免費體檢和療養休養。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人力資源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完善人才培養、引進、激勵和服務保障機制。
優化用工服務,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作用,引導和支持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開展共享用工、靈活用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實施人社服務專員制度,提供用工指導、政策咨詢、勞動關系協商等服務。
吸引各類人才來本市工作,為在本市求職的高校畢業生等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資金,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創新創業,支持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技能競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宣傳活動。
完善科技企業孵化體系。探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和模式。推動市場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產學研合作。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政企溝通機制,通過市場主體大走訪、定點聯系、會議論壇等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訴求,依法幫助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公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商交往行為準則,清正廉潔,依法履職,勤勉盡責。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政務誠信建設,完善政務誠信監測和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公示披露、督促整改、責任追究等政務守信踐諾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防范和治理機關、事業單位不依法履行承諾、違約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等行為,責成有關單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第五十二條 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臺,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建立行業性糾紛調解組織。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評比、評估認證等行為,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公示收費信息。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強制市場主體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并獲取利益分成,或者以評比、表彰等名義違規收費。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實行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根據不同領域的特點和風險程度,依法精準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有效結合。
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對能夠通過非現場監管方式實現監管效果的,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建立市場主體風險信息數據庫,完善信用承諾、評價、分級分類監管等制度,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依法實施分級分類精準監管。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協調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規范涉市場主體行政檢查,解決現場檢查多、頻次高、隨意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
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及時公布年度行政檢查工作計劃。嚴格梳理、規范現場檢查,通過取消、整合、轉為非現場監管、執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壓減重復、不必要的現場檢查。
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
除重點監管市場主體外,同一系統上級部門已經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檢查的,同一時期下級部門對同一事項不得再次實施檢查。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有關規定,依法探索、推行涉企行政合規全過程指導工作,指導企業合規守法經營。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裁量權行使,防范和治理以罰代管、過罰失當等行為,建立違反公平公正執法、不守行政承諾、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典型案例年度通報制度。
第五十七條 實行行政備案規范化、法治化。行政備案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網上可辦、一網通辦。對行政備案事項,不得規定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企業和群眾方可從事相關特定活動。
第五十八條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符合《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有關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根據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涉及市場主體政策的執行監督、效果評估和調整清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律師、公證、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服務熱線、服務網絡等為載體,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保護、企業上市、涉外貿易投資、風險防控等領域創新服務內容、形式,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和便捷的法律服務。
第六十條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實施訴源治理,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
推進金融、建筑、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等領域專業調解組織的實體化運行,推動糾紛訴前化解。
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落實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制度,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自行糾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臺,推進訴訟服務掌上辦理,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服務全程線上辦理水平。實現涉訴企業線上線下訴訟活動有機銜接、高效便捷,降低訴訟成本。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干等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的,盡可能減輕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六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的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協同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信用修復、注銷辦理、涉稅事務等問題。
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等應當支持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履職管理、培訓等配套制度,健全破產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復機制,建立公開透明、公正的破產處置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優化審理流程,提高審判效率。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對于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積極適用破產預重整、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程序,幫助企業再生。
第六十四條 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協作,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系方式等信息,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絡查控和處置,提高執行質效。
人民法院應當強化善意文明執行,提升執行規范化水平。加強執行與破產工作有序銜接,保護債權人利益。
第六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一網通平臺等,對營商環境進行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應當建立統一的調查、處理和反饋閉環工作制度。對市場主體反映的共性、普遍性問題,應當建立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
第六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詢問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公職人員的職責,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日常監督,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強化系統性、行業性的突出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治理,促進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保持為民務實清廉本色。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