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觀音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徐州觀音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徐州觀音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徐州觀音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7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徐州觀音國際機場(以下簡稱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障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并向社會公布。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包括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
觀音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并向社會公布。觀音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和協調機制,發現或者接報轄區內有影響觀音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應當指派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以下工作:
(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規劃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風箏、孔明燈、無人駕駛航空器和低空慢速小型飛行器等違規飛行擾亂機場飛行秩序的行為,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破壞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在建工程使用的塔吊、吊車等機械設備不超過凈空限制高度以及航空障礙燈安裝和啟用的監督管理;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影響飛行安全的工業企業煙塵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
(六)體育部門負責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空中體育運動、航模放飛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七)氣象部門負責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監督管理;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協助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監測、查處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干擾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應急管理、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民政、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日常管理和組織協調,協助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六條 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置。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機場總體規劃,制作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機場障礙物圖-A型。
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機場障礙物圖-A型也應當相應調整。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機場障礙物圖-A型和機場凈空審核要求報送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涉及到的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條 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納入該區域的詳細規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前,應當按照機場凈空審核要求,書面征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第九條 在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出具的凈空審核意見,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
在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依法建設通訊鐵塔、電力鐵塔、風力發電機等設施,應當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
第十條 禁止在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五)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或者燃放煙花、焰火,影響飛行安全;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或者升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航空器、孔明燈、風箏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或者物體;
(八)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機場圍界外五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在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的,不得影響機場凈空保護。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設施,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和障礙物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進行監測,制定完善鳥害防范方案,采取驅趕、設置障礙物等必要措施,防止鳥類對飛行安全產生危害。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觀音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管控機制。
機場管理機構發現觀音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超出過渡面、起飛爬升面和進近面時有權予以制止。對于施工時間較為短暫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與機場管理機構協商,采取航班間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確保飛行安全。
第十三條 信鴿、航模、風箏等協會應當加強組織管理,發揮統籌協調、宣傳引導作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觀音機場凈空保護的相關工作。
在觀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體育部門或者信鴿、航模、風箏等協會,在組織競技比賽等活動前應當告知機場管理機構,并嚴格遵守觀音機場凈空保護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觀音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觀音機場凈空關注區域內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的信息,并復核其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十五條 禁止在觀音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修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筑、設施;
(五)種植高大植物;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
在觀音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工業、科研、醫療、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不得干擾飛行區電磁環境。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專用頻道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機場管理機構發現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無線電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宿州市、淮北市、棗莊市和宿遷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協同保護機制,通報有關工作情況和信息,協商解決重大問題,適時組織聯合執法活動,共同做好觀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