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南京憲法公園使用管理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南京憲法公園使用管理的決定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南京憲法公園使用管理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南京憲法公園使用管理的決定
(2023年1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南京憲法公園位于南京市建鄴區河西新城區文體軸線西段,是體現憲法元素、融合文化休閑主題的城市公園,是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陣地,弘揚憲法精神的重要載體,禮敬憲法的莊嚴場所,厚植法治文化的城市地標。為了發揮南京憲法公園(以下簡稱憲法公園)作為全國法治宣傳教育基地的平臺載體作用,強化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憲法公園的使用管理以及在憲法公園組織開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決定。
憲法公園使用管理范圍包括宣傳教育展廳、旗陣廣場、宣誓廣場和宣誓廣場四周的主題雕塑,以及與主體建筑相鄰接的草坪綠坡、下沉廣場、露天廣場等。
二、憲法公園使用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方便公眾的原則,維護憲法宣誓等儀式活動的規范秩序和莊重氛圍,兼顧公眾參觀游覽、文化休閑等民生需求,強化省市共建共用和常態化協同聯動。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憲法公園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保障資源要素投入,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綠化園林、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憲法公園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憲法公園使用管理、屬地保障等工作。
憲法公園管理主體具體負責憲法公園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依托憲法公園組織各類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形成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社會氛圍。
每年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傳周”,在憲法公園舉行活動,集中開展憲法宣傳教育。
五、憲法公園長期設置宣傳教育展。
宣傳教育展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圍繞憲法精神和民主法治,聚焦加強和創新新時代憲法實施工作的具體實踐,完善展陳內容,創新展示手段。
六、鼓勵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組織依法選舉、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憲法公園進行憲法宣誓。
七、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往憲法公園參觀宣傳教育展,接受憲法教育。
本市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應當將憲法教育作為重點教學內容,可以將憲法公園作為干部教育綜合實踐基地。
鼓勵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工作人員到憲法公園接受憲法教育。
八、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織師生前往憲法公園開展實境教學、現場研學以及入學和畢業等活動,將憲法公園作為各類學校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二課堂。
九、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在憲法公園組織舉辦青少年成人禮、集體婚禮等群眾性紀念儀式以及節慶活動,在儀式、活動中設置禮敬憲法內容。
十、駐寧部隊前往憲法公園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憲法公園管理主體應當提供相應服務和保障。
十一、在憲法公園內舉辦群眾性紀念儀式以及節慶活動,應當書面征得憲法公園管理主體同意后,在指定的時間、區域內進行,并服從憲法公園管理主體的管理。
擅自開展活動的,憲法公園管理主體有權依法予以制止。
十二、在憲法公園組織舉辦重大慶祝、紀念活動,應當依法舉行莊嚴、隆重的升掛國旗、奏唱國歌儀式。
在憲法公園內舉辦的憲法宣誓、禮敬憲法等活動,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保持莊重、嚴肅氛圍,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范。宣誓人著裝應當整潔得體,配發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憲法宣誓禮儀規程、誓詞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宣誓活動禮儀規程、誓詞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
十三、憲法公園應當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
憲法公園內禁止建設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項目和設施。憲法公園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憲法公園的環境氛圍,不得影響運維管理和公共秩序。
十四、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憲法公園主體建筑、附屬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加強對周邊環境、外部秩序的維護,確保其城市風貌、文化特色和生態功能不受破壞和影響。
十五、憲法公園管理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完善憲法公園使用管理制度,維護公共秩序,提升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二)依法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按照規定程序優化調整展陳布局和內容;
(三)加強講解員隊伍建設,常態化開展講解接待工作,組織建立憲法和法治宣傳志愿者隊伍;
(四)根據承載能力和公眾合理需求,提供禮儀規程指導與服務;
(五)協調重大活動的屬地保障;
(六)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憲法教育場館和憲法文化陣地的交流合作;
(七)做好日常維護、巡查檢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八)依法對破壞、損害、擾亂憲法公園設施、環境、秩序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九)依法做好憲法公園使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六、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展品出借等方式,支持憲法公園的使用管理。
十七、憲法公園內參觀游覽、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憲法公園管理制度,維護憲法公園氛圍和秩序,不得刻畫、污損、破壞主體建筑及其設施、設備,不得在宣傳教育展廳內或者舉行憲法宣誓、禮敬憲法等活動時大聲喧嘩、嬉戲打鬧。
十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憲法公園內的宣傳教育展廳、旗陣廣場、宣誓廣場、主題雕塑等,有權對破壞憲法公園設施、損害憲法公園環境、擾亂憲法公園秩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檢舉。
十九、違反本決定規定,破壞憲法公園設施、損害憲法公園環境、擾亂憲法公園秩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本決定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