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無償救護促進辦法
紹興市無償救護促進辦法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紹興市無償救護促進辦法
紹興市無償救護促進辦法
(2023年12月30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無償救護,實現救死扶傷的宗旨,保護無償救護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償救護促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償救護,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自愿對遭遇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損害危險的自然人實施緊急救助的行為。
受助人事后自愿給予無償救護人報酬的,不影響對無償救護行為的認定。
第三條 本市無償救護促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倡導公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解決無償救護促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制定和實施支持政策,保障無償救護促進工作所需經費投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或者章程,做好無償救護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宣傳等無償救護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的宣傳普及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世界紅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國際志愿者日、全國防災減災日等為契機,開展無償救護主題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無償救護公益性宣傳,弘揚先進事跡,普及應急救護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無償救護意識。
第六條 無償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實施無償救護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無償救護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無償救護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擾無償救護人正常生活。
因實施無償救護導致糾紛和訴訟,無償救護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第七條 因實施無償救護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無償救護人依法請求補償的,受助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知道無償救護情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負有作證的義務。
為無償救護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的,有關部門可以對證人予以獎勵。
第九條 倡導科學救護。鼓勵現場目擊者及時撥打120、119、110等專線電話呼救;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力所能及的救護措施。
鼓勵具備應急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的現場目擊者,遵循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按照基礎性急救的要求,對患者進行救護,并利用可及的人力、物力協助救護。
第十條 本市建立完善應急救護培訓體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編制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分步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專項補貼等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地方標準,推進培訓工作規范化發展。
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主要包括心肺復蘇、氣道異物梗阻解除、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性急救內容。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參加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并為活動開展提供必要保障。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納入健康教育內容,在專業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培訓,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行政執法人員、政務服務人員、消防救援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校教職工、高等院校學生以及公共交通、旅游、養老、物業、安保等重點行業領域一線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定期組織上述人員參加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獲得應急救護證書的人員應當達到一定比例。具體單位和比例通過年度計劃予以明確。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設置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應急救護需要,按照科學規劃、注重實效的要求,分批分階段推進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設施,并通過多種方式公布公共場所急救設備設施的分布信息。
實行政府投入與社會捐贈、場所單位自行購置相結合的模式,多渠道籌集購置和維護經費,保障公共場所按照規定配置急救設備設施。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為公共場所配置急救設備設施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推動公共場所急救設備設施配置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銜接。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無償救護促進工作。
捐贈物資上可以依法標注捐贈者的名稱。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償救護志愿者隊伍建設,合理安排所需資金,為無償救護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具有應急救援、醫療急救等專業技能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無償救護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無償救護人救護保險、公共場所急救設備設施損失保險等保險產品,為無償救護提供保險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為不特定的無償救護人購買保險。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償救護人的關愛和保障,建立無償救護人認定機制,制定獎勵辦法和優待政策,按照規定給予無償救護人、證人相應的激勵、補助和優待。
鼓勵無償救護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無償救護人予以激勵。
無償救護行為被依法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對無償救護人的激勵和保障適用見義勇為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 受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無償救護人經查證屬實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