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綠道管理辦法
衢州市綠道管理辦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綠道管理辦法
衢州市綠道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1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 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道管理,建設詩畫浙江大花園最美核心區,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感,推進共同富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管理相關的規劃、建設、維護和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指以自然要素為依托和構成基礎,串聯城鄉游憩、休閑等綠色開敞空間, 以游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綠色出行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功能的廊道。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綠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綠道管理協調機制,將綠道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及其部門綜合考核。綠道建設、維護等經費按規定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綠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綠道規劃、建設、維護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水利、交通運輸、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文化旅游、體育、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交通運輸、林業等部門組織編制綠道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綠道規劃報送審批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編制綠道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提高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質量的總體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綠道規劃應當依照《浙江省綠道規劃設計導則》明確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綠道類型、建設標準和綠道控制區劃定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綠道規劃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綠道規劃調整不得影響區域生態結構、慢行連通和服務功能。
第八條 市、縣(市、區)⼈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綠道建設實施計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實施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綠道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上位規劃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綠道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
第十條 綠道建設應當與農林水利、環境治理、園林綠化等項目建設相結合,利用和依托現有設施,保護本地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融入海綿城市、無障礙城市、兒童友好型城市等建設要求。
鼓勵建設林蔭式綠道,推廣使用綠色建筑材料。
第十一條 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以慢行道兩側一定寬度的綠化保護帶和綠化隔離帶等綠色生態基底形成的綠廊系統;
(二)步行道、自行車道以及綜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道系統;
(三)管理服務設施、商業設施、休憩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車輛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形成的驛站系統;
(四)信息標識、指示標識、管理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形成的標識指引系統;
(五)串聯自然景觀節點、文化景觀節點、休閑游憩節點、科普教育節點以及地方特色節點等。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道所處區域和功能要求,明確綠道管理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負責綠道日常維護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設計綠道及其配套設施標識系統。
建設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根據標識系統規范要求設置綠道及其配套設施標識,涉及借用道路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綠道養護管理技術規范,指導全市綠道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綠道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做好慢行道、綠廊、驛站、標識等系統的養護管理工作。
責任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養護單位開展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綠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巡查機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確保綠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綠道建設借用公路、城市道路、堤頂道路等其他功能類型通道的,由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或者責任單位負責提升借用路段的綠化品質和服務功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禁止機動車或者電動自行車通行的綠道范圍,建設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樹木、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
(二)占道經營、堆放雜物等影響綠道及其配套設施正常使用;
(三)建設與綠道開發利用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其他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影響綠道及其配套設施正常使用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因項目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責任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綠道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綠道慢行系統和公益性服務設施等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將綠道與體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閑旅游等活動相結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沿線配套相應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服務用地及設施,探索營運收益反哺管理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利用綠道開展活動的,應當服從責任單位的統一管理,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道品牌建設和宣傳,打造一批具有辨識度的精品綠道,鼓勵將綠道納入本地旅游路線和旅游產品,提高公眾對綠道的知曉度。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認養等方式參與綠道的建設、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打造智慧型綠道,引入或者開發與綠道健身、游覽、休憩、便民服務等相關的數字化、智慧化應用場景。
鼓勵地圖導航定位產品逐步完善綠道設施的標識和綠道游覽路線的導航功能。
探索將綠道低碳活動數據納入個人碳賬戶。
第二十五條 對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影響綠道及其配套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