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肉牛種業管理條例
吉林省肉牛種業管理條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肉牛種業管理條例
吉林省肉牛種業管理條例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肉牛遺傳資源,培育和推廣肉牛優良品種,規范種牛及其遺傳材料生產經營,推動肉牛種業振興,促進肉牛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肉牛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品種培育、種牛及其遺傳材料生產經營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肉牛遺傳資源,是指肉牛及其卵子、精液、胚胎、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本條例所稱種牛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有顯著品種優勢的肉牛。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肉牛種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肉牛種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促進肉牛種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肉牛產業發展規劃,堅持科技創新引領,加強肉牛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和優良品種培育,完善良種繁育體系,發揮資源、科研優勢和種業企業主體作用,建設現代肉牛種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肉牛遺傳資源保護,將肉牛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預算。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肉牛遺傳資源調查、保護、鑒定、登記、監測和利用工作,制定、調整并公布省級保護名錄,建立或者確定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開展肉牛種質資源活體保護、遺傳材料采集制作和基因挖掘利用,加強延邊牛、延黃牛、中國草原紅牛等地方特色肉牛品種資源保護利用,優化提升肉牛種群結構。
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肉牛遺傳資源保護事業,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加強肉牛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的基礎研究,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肉牛種業創新中心建設,支持肉牛種公牛站、核心育種場、遺傳育種重點實驗室、生產性能測定站等育種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肉牛種公牛站、核心育種場從國外省外引進優質種牛和可繁母牛,補充和擴大肉牛種質資源。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健全聯合育種機制,開展肉牛品種培育和開發,利用先進育種技術,培育、選育優良種牛。
省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種業發展專項基金,對符合條件的優良肉牛品種引進繁育項目,采取市場化方式給予支持。
第七條 省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種牛質量監測、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牛。
各級畜牧獸醫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肉牛種業企業加強選種選配,強化生產性能測定,提高供種能力和供種質量。
第八條 從事種牛生產經營的,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
從事種牛遺傳材料生產的,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
僅從事種牛遺傳材料經營的,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市州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
第九條 僅從事種牛遺傳材料經營的,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肉牛遺傳改良計劃;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產品儲存、質量檢測等固定場所與相關設備;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檔案記錄、銷售臺賬等制度措施;具有一名以上畜牧獸醫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鼓勵建立標準化肉牛繁育服務站點,加強肉牛優良品種推廣。
第十一條 從事人工授精服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操作能力,并具有固定場所、儲存和檢測等相應設備,執行技術操作規程,使用的冷凍精液來源清晰、系譜準確,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質量檢測、配種記錄等相關信息記錄完整。縣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定期對其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二條 從事種牛及其遺傳材料生產的,應當建立系譜檔案、完善產品出入庫記錄等信息資料,系譜檔案應長期保存。從事種牛及其遺傳材料經營的,在銷售產品時應當附具系譜信息材料、檢疫證明、質量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種牛及其遺傳材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以其他品種冒充所經營品種;
(四)以不符合種用標準肉牛冒充種牛;
(五)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遺傳材料;
(六)銷售時未附具系譜信息材料、檢疫證明、質量檢測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對種牛及其遺傳材料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本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上級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建立信息可追溯體系,保證種牛及其遺傳材料全程可追溯。
第十六條 發布種牛及其遺傳材料廣告的單位及個人,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注明肉牛品種的審定或者鑒定名稱,對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當符合該品種的標準。
發布虛假種牛及其遺傳材料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策資金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金融和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保障肉牛良種繁育體系建設需求。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肉牛種業發展用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工授精服務隊伍建設,對從事人工授精服務的人員開展培訓。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收種牛及其遺傳材料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生產環節建立系譜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銷售環節附具系譜信息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其他品種冒充所經營品種或者以不符合種用標準肉牛冒充種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牛及其遺傳材料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