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2023 年 12 月 1 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條例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本條例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陸生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三條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堅持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和支持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與應用,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并將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基礎性工作,按照國家要求,開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程建設,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杜絕滅絕性利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省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構建智慧管護監測系統,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普查和動態監測,建設珍稀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基因保存庫、救護繁育場所等;加強與其他省、市和有關科研教學機構的合作,聯合開展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收容救護、疫源疫病監測、監管執法等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組織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機構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種群數量、棲息地質量等基礎性科學研究,提升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科技支撐能力。
第八條 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每年 4 月為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4月22日至 28 日為吉林省愛鳥周。
第九條 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論證評估,征求國務院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公布。每五年組織科學論證評估,根據論證評估情況進行調整,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調整。
第十條 對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負有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制度,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一)設置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標識牌,明確保護范圍、物種和級別;
(二)發布安全公告,設立陸生野生動物出入安全警示牌等;
(三)采取多種方式營造適宜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環境;
(四)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國有林業企業應當在職責范圍內配合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做好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追逐、驚擾、隨意投食、引誘拍攝、制造高分貝噪聲、閃爍射燈等方式,干擾和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棲息地保護修復、遷徙通道建設、監測巡護、人工繁育、野化放歸等措施,加強對東北虎、東北豹、丹頂鶴、梅花鹿、中華秋沙鴨、大鴇等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工作,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規范和指導。明確承擔收容救護工作的機構并公布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根據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護場所,設立收容救護檔案,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藥品、防護裝備、救護車輛及其他救護工具和設備等。
禁止以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活動的規范、引導。在放生活動頻繁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熱線電話或者其他咨詢渠道。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陸生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不得破壞當地生態平衡,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十五條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陸生野生動物與人沖突應急預案,提升陸生野生動物危害防控能力。
根據全省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規定,對省人民政府確定禁獵范圍內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資金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十六條 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檔案和統計制度;(二)加強疫病防控,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三)履行飼養、管護、救治義務,不得虐待陸生野生動物;
(四)出售、利用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五)對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傷人和逃逸,造成他人損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壞生態;
(六)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市場監管,發現市場內違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的,應當勸阻、制止其違法經營行為,并及時向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線上交易行為的檢查監控,發現平臺內違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及時向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餐飲場所應當加強食品原料控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不得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或別稱招攬顧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合理配備專業人員,滿足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執法管理體制,建立由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公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約談該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二條 從境外引進的陸生野生動物物種,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支持人民檢察院和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干擾和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在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干擾和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且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檔案和統計制度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 2024 年3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