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
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
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
(2012年1月1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2017年7月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修訂,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屬于本辦法所附《陜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四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五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五)公共交通車船;
(六)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七)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依照國家規定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的車船稅和滯納金,應當按照省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解繳。
第九條 稅務機關依照國家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同時廢止。
附:陜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