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陜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陜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87年2月11日陜政發〔1987〕19號公布,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訂,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按稅法規定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依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和減免,繳納環節和繳納地點,應當按照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
二、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消費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三、實行定期定額和定率并征辦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按實際負擔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部分計算征收教育費附加。
四、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五、對納稅人照章查補的消費稅、增值稅,應同時補征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稅務機關有權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以及繳納教育費附加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縣(市、區)級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設區的市教育部門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必要時可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各縣(市、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第六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在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收支情況時,應同時抄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