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13年7月2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而且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場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加強消防能力建設,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或者單位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或者容納人數在1萬人以上的體育場(館);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公共展覽館、博物館;
(三)單層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公共圖書閱覽室、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宗教場所;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或者客房數量在30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六)核定人數超過2000人的室內演出、放映場所,以及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七)床位數量在30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數量在500張以上的醫院或者療養院病房樓;
(八)床位數量在1000張以上的學生、企業員工集體宿舍樓。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場所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總儲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二)總儲量大于3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三)生產、儲存、銷售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的,且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單體建筑。
第九條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下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場;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娛樂場所;
(三)城市軌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長隧道。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或者單位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省級以上糧食(食用油)儲備倉庫;
(二)儲存可燃物資價值2億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儲備倉庫、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設計且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本規定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后30日內,應當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交下列消防安全信息: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消防管理組織機構以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
(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設置及其維護保養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演練情況;
(九)消防安全評估情況。
消防安全信息有變更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20日內變更。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消防救援機構加強高速公路超長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全面負責,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從事消防管理的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營業或者運行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防火檢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執勤點,確定執勤人員,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三)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季度組織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組織1次全要素綜合演練;
(五)在建筑物外明顯位置設置統一標識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組織、平面圖、建筑消防設施、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等資料。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確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按需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1天的使用量,并由專人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火災高危部位進行實時監控,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公眾聚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并公示各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逐樓層、逐區域明確應急疏散引導員,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人員疏散。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不得在營業或者運行時間進行改(擴)建或者裝修施工。
第二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機制,根據火災高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等做出信用等級評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頻次,但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未履行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