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省自然條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等各類用地的綠地率按照國家規定具體確定。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不低于確定的綠地率。”
三、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五、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城鎮綠地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城鎮綠地期滿后不歸還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刪除第四十六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已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有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