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河長制規定
成都市河長制規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河長制規定
成都市河長制規定
(2023年10月0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公布 自2023年12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河長制實施,加強河流管理保護,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河長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是指按轄區設立總河長,在相應河流設立河長,由其組織領導轄區范圍內或者責任河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監督政府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的工作制度。
本規定所稱河流,包括江河、渠道、水庫、山坪塘等水體及岸線。
第四條 (遵循原則) 實施河長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河長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系統治理、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河長制實行一河一策、一河一檔。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轄區范圍內河長制工作以及河流管理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長效、穩定、多元的河流管理保護投入機制,將河流管理、保護、治理資金和河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公園城市、商務、文廣旅、審計、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轄區河長制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河流管理、保護、治理等相關職責,執行國家、省、市相關制度。
第七條 (組織構架) 本市建立市、區(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制體系。在市、區(市)縣、鎮(街道)分別設立總河長,在市、區(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分片分段設立河長。
總河長、河長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和區(市)縣設立總河長辦公室以及河長制辦公室,鎮(街道)設立河長制辦公室。市和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級河長制辦公室具體工作。
第八條 (職責規定) 總河長是本轄區河流管理和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河長制工作。河長是責任河流管理和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具體河長制工作。
總河長辦公室統籌本轄區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考核等,并領導本級河長制辦公室工作。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實施河長制具體工作,落實上級和本級總河長、河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村級河長)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有關規定設立村(社區)級河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村(社區)級河長約定職責、經費保障以及相關責任等事項。
第十條 (民間河長) 本市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志愿者作為民間河長參與河長制工作。
民間河長應當為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參加愛水護河志愿服務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富有愛水護河精神,熱心河流保護公益事業。
民間河長應當遵循自愿、無償、誠信的原則,依法參與河流保護、宣傳和監督活動。民間河長具體管理規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志愿服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民間河長權利) 民間河長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人意愿、時間和能力,自愿參與愛水護河志愿服務活動;
(二)獲得所參與愛水護河志愿服務活動的必要信息,知曉在活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三)接受有關河長制、河流保護、環境保護、安全等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四)監督河流管理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獲得參與愛水護河志愿服務活動所必要的物資和安全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民間河長義務) 民間河長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承諾,在規定范圍及活動權限內參加愛水護河志愿服務活動,不得以民間河長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及其他與河流保護無關的活動;
(二)宣傳河長制工作,自覺維護民間河長聲譽和形象;
(三)不能繼續參與民間河長活動時,應當及時告知活動組織方或者服務對象。
第十三條 (聯絡員單位) 總河長辦公室根據需要確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作為聯絡員單位,協助本級河長開展相關工作。河長聯絡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河長推進責任河流管理保護工作;
(二)協助河長定期巡查責任河流;
(三)協助河長定期開展責任河流健康評價;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河長令) 市和區(市)縣總河長、河長可以簽發總河長令、河長令,部署河長制重點工作。
第十五條 (會議制度) 市和區(市)縣總河長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河長會議,部署年度河長制工作,研究解決河流管理保護重大問題。
總河長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召開辦公室主任會議、責任單位聯席會議,研究落實總河長工作部署,推進河長制工作。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主流媒體、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方式公開河流名錄、河長名單、河長制工作的重要制度、重要工作動態等信息。
第十七條 (信息公示) 區(市)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在河段起始點、河流匯入口等顯著位置和人流量較大的區域設立河長公示牌,載明責任河流概況及示意圖、河長姓名及職務、主要工作職責、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公示牌所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協調機制) 區(市)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河流管理保護協調聯動機制,在生態保護、工程建設、監督執法、信息共享、問題處置等方面實現跨轄區、跨部門協調聯動。
第十九條 (投訴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發現的河流管理保護問題通過成都12345熱線平臺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河長、河長制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條 (監督考核)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社會評價和考核機制,對下一級總河長、河長、河長制辦公室和本級河長制責任單位履行河長制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表彰激勵) 對河長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激勵。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 總河長、河長、總河長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和河長制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名詞解釋) 本規定中下列特定詞語的含義:
山坪塘是指由集體或者個人修建的蓄水量五百立方米至十萬立方米的小型農用蓄水工程。
一河一策是指針對不同地區不同河流實行差異化治理的方略。
一河一檔是指針對河流建立檔案,包含相應河流的名稱、所在水系、上下游關系、河流(段)長度、水域面積、所涉行政區、水文、河長信息等基礎信息,以及取用水、水質、水生態、岸線開發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設施等動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