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65 號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7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胡衡華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梯產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范圍。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大數據發展、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加強本單位應急能力建設,確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采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方法,推動電梯安全管理數字化發展。
本市依托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平臺建立智慧電梯系統,匯集電梯運行監測、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數據,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運行狀態監測、數據統計分析、風險預警等功能,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數字化水平。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或者電梯綜合保險,提高電梯事故預防、應急處置和賠付能力。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第九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服務質量評價,組織教育培訓和咨詢,參與相關標準制定,配合開展技術鑒定、推行電梯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報審。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通信設施配建技術標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修建電梯的基礎、圍護結構(包括底坑、井道等)、機房、連廊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并確保電梯轎廂、井道、機房通信信號覆蓋。
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禁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電梯用于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活動。
第十一條 電梯生產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做好記錄;
(二)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包括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
(三)保證所制造的電梯的配件供應,確保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
(四)明示電梯主要部件的維修價格;
(五)指導電梯使用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六)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管理信息;
(七)提供電梯維護保養的周期以及維護保養項目建議;
(八)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不得通過設置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十四條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應當具備運行參數采集、信息網絡傳輸、實時通話等智慧電梯功能,并接入智慧電梯系統。
鼓勵在用電梯安裝具備智慧電梯功能的設備,并接入智慧電梯系統。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制造、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乘客的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完成后,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通過驗收后30日內將電梯出廠資料、電梯安裝技術資料、電梯安裝自檢報告、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辦理書面交付手續的電梯。
第十六條 電梯改造、修理完成后,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通過驗收后30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加貼電梯銘牌,并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十八條 電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示其制造、改造、修理或者銷售并在本市使用的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并承擔質量保證責任。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質量保證期限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的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條 本市支持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便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在老舊住宅改造中統籌安排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事項,為其籌集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采取統一受理、聯合審查等方式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相關手續。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國家以及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電梯實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應當督促受托方履行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書面說明電梯投入使用日期。
電梯使用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管制度,制定電梯使用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電梯技術文件;
(二)電梯使用登記資料和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自行檢測、安全評估報告;
(三)電梯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電梯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電梯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電梯安全調度會議紀要、電梯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電梯作業人員檔案和培訓、考核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號碼,保證應急呼救系統正常使用,并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二)每日對電梯的應急呼救系統、轎廂照明、機房空氣調節器、機房照明以及電梯主機等部位能否正常使用進行巡檢,做好巡檢記錄;
(三)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停電導致無法正常運行時,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
(四)妥善保管電梯專用鑰匙和工具,并交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使用;
(五)在電梯轎廂內設置廣告設備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六)監督電梯維護保養過程,確認維護保養結果,并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隱患;
(七)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并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八)發現電梯制造單位注銷、失聯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制造單位承擔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義務;
(九)編制電梯自行檢測和定期檢驗計劃,落實電梯自行檢測、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并做好記錄;
(十)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1次應急救援演練;
(十一)確保智慧電梯功能正常運行;
(十二)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梯機房設置在頂層或者屋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
安裝空氣調節器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擔: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有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在用電梯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落實。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梯廣告收入優先用于電梯維護保養、修理和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電梯綜合保險。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作業人員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人員、時間、內容等維護保養信息;
(二)編制電梯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對故障予以排除;
(四)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區縣(自治縣)的建成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建成區以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五)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六)進行維護保養時做好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應當詳細記錄,并對維護保養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七)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整改;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利用物聯網技術、無紙化電子維護保養記錄等信息化手段,對維護保養人員的出勤到崗、電梯維護保養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不得改變電梯性能參數;電梯性能參數改變的,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電梯改造的相關規定辦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應當采用不燃材料。
第二十九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并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拆除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對拆除的電梯移裝的,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并依法辦理使用登記證書。
第三十條 電梯發生事故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10年以上的電梯以及其他場所使用15年以上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改造、修理、報廢,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三十二條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電梯所有權人組織落實所需資金。
第三十三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遇到運行故障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志、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呼救系統、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
(六)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七)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九)倚靠電梯門,在電梯內打鬧、蹦跳或者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十)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四條 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要求:
(一)安全技術規范、國家強制性標準變更且有明確要求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檢驗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交的檢驗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是可以當場更正的,經更正后,應當當場受理;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申請提交單位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三十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驗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送達電梯使用單位,并將相關信息上傳到智慧電梯系統。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測,未經檢測不得使用。
從事電梯自行檢測的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應當將電梯自行檢測信息上傳到智慧電梯系統。
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以及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且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執業。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以及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九條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不符合項目需要整改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經檢驗、檢測需要整改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計入檢驗、檢測期限。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應當通過查看整改見證資料或者現場驗證的方式對電梯使用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經檢驗不合格、檢測不符合的,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經檢驗不合格或者自行檢測存在較嚴重不符合項目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并在30個工作日內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提供必要的電梯檢驗、檢測現場條件。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應當對電梯檢驗、檢測現場條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內容不完全的,視為滿足檢驗、檢測條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舉報較多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電梯的基礎、圍護結構(包括底坑、井道等)、機房、連廊等建筑工程的施工和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
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大數據發展、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協同高效的電梯安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機制。
各部門應當加強風險隱患聯合監測、市場主體聯合檢查、問題線索聯合處置、聯合信用監管等。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救援體系,并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電梯應急救援內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趕赴現場,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調查。
第四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托智慧電梯系統建立電梯96333應急處置平臺,設置96333專用求助電話號碼,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一)受理電梯安全求助,并建立與119、110的聯動機制;
(二)監測電梯安全運行情況;
(三)接到求助電話或者監測到求助信息后,通知故障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開展應急救援。
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接到96333電話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平臺反饋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確保其在智慧電梯系統上的救援責任人員以及聯系電話準確;救援責任人員以及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應當立即更新。
第四十七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電梯安全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檢驗、檢測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電梯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對有電梯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單位、電梯事故責任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將相關內容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址、地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保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的;
(二)未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管理信息的;
(三)通過設置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保智慧電梯功能正常運行的;
(二)未確保其在智慧電梯系統上的救援責任人員以及聯系電話準確的。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停電導致無法正常運行時,未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的;
(二)在電梯轎廂內設置廣告設備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
(三)使用未經自行檢測的電梯的;
(四)電梯經自行檢測存在較嚴重不符合項目,未立即停止使用電梯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確保其在智慧電梯系統上的救援責任人員以及聯系電話準確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