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2023年9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97號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改善城市景觀環境,打造宜居宜業宜游高品質灣區城市,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辦法所稱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觀照明的器具以及配電、集中控制、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城市景觀照明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突出特色,合理建設、規范管理,綠色節能、運行安全的原則,優先保障市民活動、出行需要,豐富重點區域旅游業態,提升旅游品質,營造安全、便捷、優美的城市景觀照明環境。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景觀照明的部門(以下統稱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景觀照明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可以制定支持政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第七條 城市景觀照明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能環保的規定,合理選擇照明方式,采用節能環保的產品、設備和燈控技術。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環保產品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提高城市景觀照明整體水平。
鼓勵城市景觀照明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依據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報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九條 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地理風貌、歷史人文特征相適應,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時,應當對城市景觀照明的總量和布局進行科學論證,明確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重點區域、重要建(構)筑物,合理控制設置范圍和規模。
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劃分城市景觀照明的優先建設區、適度建設區、限制建設區、暗夜保護區。
第十條 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下列重點區域、重要建(構)筑物的城市景觀照明管理:
(一)浮山灣、青島灣、唐島灣等濱海灣區;
(二)特色商業街區;
(三)機場、車站、碼頭等客運交通樞紐;
(四)其他重點區域、地標性建筑和城市重要節點。
第十一條 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統籌考慮歷史、文化、載體、環境等因素,科學確定設計方案,展現歷史文化底蘊,彰顯現代化、國際化的城市特色。
城市景觀照明應當與功能照明相協調,并符合文物、歷史建筑、城市風貌、生態環境等的保護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相關規范和標準,組織編制城市景觀照明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嚴格控制照明亮度和功率密度,按照規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禁止使用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強力探照燈、大功率泛光燈、大面積霓虹燈等超亮度、超能耗燈具。
高層公共建筑物的城市景觀照明應當優先采用內透光照明方式。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其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按照前款規定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構)筑物的城市景觀照明設計文件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一并審查。
第十五條 既有建(構)筑物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設置的,經既有建(構)筑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同意,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可以組織設置并負責運行、維護。
第十六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負責運行和維護。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應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設施的安全檢查和檢測,確保設施安全運行。人員可能觸及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具備必要的隔離保護措施。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發生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換,達到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拆除或者更新。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開啟和關閉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
因重大活動保障需要臨時調整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開啟和關閉時間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和管理。區(市)重點區域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需要臨時調整開啟和關閉時間的,區(市)相關部門應當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城市電力緊張、極端天氣期間,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關閉。
第十八條 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城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對重點區域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進行集中控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的其他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接入城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提升智能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網絡安全管理,遵守相關網絡安全、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防止控制系統被非法干擾和利用,防止數據被竊取、篡改。
建設使用城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應當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相應等級的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城市景觀照明能耗情況,合理控制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開啟時長、范圍和能耗。
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綠色照明、節能減排宣傳,普及節能環保相關知識。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