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南昌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南昌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南昌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三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總 則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預防控制疾病,提升公眾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推進健康南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公眾衛生意識,改善城鄉環境衛生,預防和控制疾病,控制并消除危害人類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社會性公共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考核內容。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制定的標準,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城市、衛生縣、衛生鄉(鎮)、衛生村等創建活動和健康城市的建設、評價。
第六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
愛國衛生月期間集中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清理和主題宣傳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愛國衛生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公眾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五)參與組織實施衛生創建,協同推進健康城市的建設、評價;
(六)組織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七)指導、檢查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受理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投訴、舉報;
(八)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的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農業農村、教育、體育、財政、文廣新旅、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工作人員,做好村(社區)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并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個人應當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合愛國衛生組織的工作,接受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其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公共廁所、農村廁所、生活垃圾分類及處理、污水處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加強對賓館、車站、農貿市場、餐飲店、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廢品收購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重點場所的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四條 愛國衛生組織應當根據本區域病媒生物活動規律,組織指導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組織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衛生清潔,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條件,預防控制疾病發生。
物業服務人應當負責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治為輔的綜合防控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個人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覺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負責做好其經營場所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提供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十七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專業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愛衛會辦公室備案。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將有關備案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能夠識別常見的病媒生物種類,掌握正確的病媒生物殺滅方法和安全防護方法,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務。
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用藥安全合理,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文化,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絡。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建設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為制定、完善與健康相關的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相關知識的宣傳,加強對公眾健康素養的監測評價,及時向社會發布疾病相關防治信息。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職業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識宣傳。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對患者開展健康指導。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組織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完善健身場館、健身步道、體育公園等體育場地設施,加強科學健身指導服務,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師生心理輔導,并按照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室外體育活動時間,引導師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正確引導健康防疫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車站、機場、港口、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屏幕或者公益廣告等應當包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教育,預防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二十六條 任何個人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益,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二)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文明用餐,推行合理膳食、分餐公筷;
(四)了解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知識,遵守防疫規定,依法接受并配合相關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應急處置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經費投入。市、縣(區)人民政府愛衛會具體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候車(機、船)室、電梯轎廂、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
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禁止吸煙的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擺放吸煙器具。
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個人可以勸阻,并可以要求該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履行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
第三十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煙環境建設。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控制吸煙工作,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提高愛國衛生工作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能力。
第三十二條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分級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強對其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愛國衛生措施。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未依法處理的,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通過定期組織開展檢查、隨機抽查、社會監督等方式,對衛生創建情況和健康城市的建設、評價進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加強部門協作配合,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業、本系統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六條 愛衛會應當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向愛衛會進行投訴、舉報。
第三十七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愛衛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染給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等。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