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民宿促進和管理條例
黃山市民宿促進和管理條例
安徽省黃山市人大常委會
黃山市民宿促進和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黃山市民宿促進和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查了《黃山市民宿促進和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黃山市民宿促進和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29日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宿經營管理,維護民宿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黃山全域旅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民宿促進、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宿,是指經營者利用當地民居或者閑置資源開辦的,為消費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化和旅游部門牽頭的民宿工作聯席會議機制,負責協調解決民宿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復雜問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民宿發展統籌協調日常工作,推動制定相關服務標準,開展等級評定,加強宣傳推廣,指導開展經營管理業務培訓。
公安機關負責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依法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民宿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指導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對民宿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民宿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不動產確權登記,做好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與民宿建設規劃有效銜接,加強零星分散用地保障,合理布局民宿基礎設施。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指導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民宿公共衛生情況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審批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民宿經營和食品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審批發放《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宿促進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民宿促進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配合做好本村民宿開發和管理,整治和完善村內基礎設施,協調引導村民盤活閑置宅基地房屋。
第六條 支持民宿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制定服務規范,參與民宿等級評定,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宿發展納入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民宿發展專項規劃,發布傳統村落發展民宿推薦名單。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宿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促進民宿發展獎勵政策;統籌鄉村振興、交通運輸、水利電力、農村電商、文化和旅游相關資金,支持民宿發展;發揮各級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民宿領域。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和民宿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各類資本創新投資建設模式。
第十條 支持通過回購、租賃、置換、退出等模式,依法盤活農村閑置建設用地、房屋和其他相關設施,用于發展民宿。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主經營、入股、聯營、出讓、出租等方式,依法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發展民宿。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注冊公司、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依法收回閑置宅基地房屋等方式整村連片開發民宿。
第十一條 鼓勵城鎮居民通過租賃產權明晰的閑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經營方式開展民宿經營,支持農戶和返鄉人員開發利用自有房屋經營民宿。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簡化貸款審批手續,加大對民宿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農戶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村民宿產業貸款提供貼息補助。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宿專業人才引進和培養政策,扶持含旅游人才培養專業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與民宿經營者合作設立民宿人才培訓、創業基地,加強民宿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民宿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按照民宿等級評定標準,組織開展民宿等級評定,定期發布民宿名錄。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民宿納入文化和旅游消費惠民、會展節慶活動內容范圍。
鼓勵各地將符合條件的民宿納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會議培訓、職工療休養等選擇范圍。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引導民宿產業形成集群化、特色化、智慧化、綠色化等高質量發展格局:
(一)圍繞鄉村振興戰略,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推動民宿集聚區在產品特色、錯位發展、資源共享等方面提質升級,發揮集聚帶動效益;
(二)定期舉辦民宿產業發展大會,完善交易和推廣平臺,做優做強“徽州民宿”區域品牌,體現“煙雨徽州、田園徽州、村落徽州”文化特質;
(三)支持民宿在建筑設計、空間布局、裝修裝飾、景觀營造等方面,體現本地山水人文特色;
(四)鼓勵民宿經營者挖掘在地文化,結合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生產生活方式等,圍繞鮮明的主題定位,打造農耕文化、戶外運動、攝影空間、民俗表演等徽文化生活場景和慢生活場所,提供特色產品與服務;
(五)鼓勵本地民宿業主做大做強自主品牌,開展連鎖經營,支持引入國內外民宿品牌和投資者;
(六)鼓勵民宿經營者利用現代科技信息手段,打造智慧民宿,支持民宿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布局建設污水和垃圾處理系統,推廣超低能耗建筑,優化能源消費結構。
第十七條 民宿客房規模依照旅游民宿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一般不超過14間(套)。
對利用閑置學校、廠房、政府辦公用房等開辦的民宿,在達到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前款規定的民宿規模要求。
第十八條 探索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產權制度改革,通過置換、租賃、政府收購—出讓等方式利用傳統建筑開辦民宿,促進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位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民宿選址,須符合相關保護規劃;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筑,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規定。
第十九條 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和結構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當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位于鎮(不包括城關鎮)、村,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國家關于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規定執行。
利用其他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相應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民宿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基本要求:
(一)安裝公安部門認證的治安管理軟件或者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保證不被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
(二)民宿應當加強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三)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規范經營,保證食品安全,并做到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四)民宿的污水應當排入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無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配套油煙凈化處理設施,油煙排放符合飲食業相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民宿開辦實行屬地申報聯審制。
民宿經營者可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注冊登記和經營許可“證照聯辦”申請,相關部門分類登記和審批完成后,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證照聯辦”綜合受理窗口統一發放證照。
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照、住宿須知、投訴方式等置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鄉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保護地方歷史文化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根據經營規模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民宿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應當設置警示標識,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發生突發安全事故、意外事件時,民宿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安全應急預案,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引導消費者安全轉移。
第二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接待住宿時應當查驗住客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住客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按規定開具發票,如實申報納稅,依法辦理各類涉稅事項。
第二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線上和線下服務信息及廣告宣傳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財產險、食品安全責任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三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住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
(二)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
(三)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