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十七號
《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撫仙湖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撫仙湖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撫仙湖流域,是指以撫仙湖水體為主的集水區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區、華寧縣。
第三條 撫仙湖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優化、調整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 撫仙湖最高運行水位為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21.65米。
撫仙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I類水標準保護。入湖河道水質按照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分類保護。
第五條 撫仙湖保護應當劃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劃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湖濱生態紅線是指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
湖泊生態黃線是指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的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確定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
生態保護核心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含孤山島)。
生態保護緩沖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的區域。
綠色發展區是指湖泊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的區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的具體范圍,并在最高運行水位線、湖濱生態紅線、湖泊生態黃線設置界樁、標識。
第七條 撫仙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撫仙湖入湖河道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圍、管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撫仙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知識,引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生態文明理念,自覺履行撫仙湖保護義務,倡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撫仙湖保護法律法規和撫仙湖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撫仙湖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撫仙湖保護法律法規和撫仙湖保護知識的宣傳,并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撫仙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撫仙湖保護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撫仙湖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撫仙湖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撫仙湖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議事協調機制,綜合協調解決撫仙湖保護的重大問題,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省級有關部門、玉溪市人民政府以及撫仙湖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撫仙湖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擔撫仙湖保護治理主體責任,統籌推進撫仙湖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履行下列職責:
(一)批準撫仙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
(二)安排下達撫仙湖保護治理目標任務,組織實施撫仙湖保護目標責任制、評估考核制、責任追究等制度;
(三)統籌安排撫仙湖保護治理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
(四)組織領導玉溪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澄江市、江川區、華寧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撫仙湖保護治理職責;
(五)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撫仙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制定規劃管控、資源保護和管理、生態環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監管執法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領導縣級有關部門、撫仙湖流域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撫仙湖保護治理職責;
(四)法律、法規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撫仙湖流域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實施網格化、精細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撫仙湖保護治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開展撫仙湖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撫仙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規定處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
(五)負責轄區內入湖河道、溝渠、灘地等區域的日常管護;
(六)法律、法規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撫仙湖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將撫仙湖保護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參與撫仙湖保護。
第十四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審查撫仙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
(三)審查生態保護核心區的建設項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和權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查處重大或者跨縣(市、區)違法行為;
(五)研究制定撫仙湖保護治理目標,協調、督促玉溪市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撫仙湖保護職責,對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組織開展撫仙湖保護治理調查分析、科學研究,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決策建議;
(七)制定撫仙湖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八)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調、督促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湖泊保護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和權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按照規定征收撫仙湖水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等資源有償使用費;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撫仙湖漁業發展規劃和漁業捕撈控制計劃,規定捕撈方式和網具規格;
(六)執行撫仙湖年度水量調度計劃;
(七)完成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撫仙湖的保護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流域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撫仙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撫仙湖流域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并與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劃分和管控相銜接,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撫仙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是撫仙湖保護和科學利用的規劃依據,水環境保護治理、水資源利用、旅游發展、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風景名勝區等其他規劃應當與撫仙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引導人口和產業逐步退出,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擾,筑牢湖泊生態安全底線。
第十九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正面清單管控,禁止開展與撫仙湖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防洪防護安全工程、生態工程、環境監測、執法船?看a頭和步道、廊道、綠道公共設施建設。已經建設的與撫仙湖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應當限期遷出;對原住居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遷出。暫不具備退出條件的,嚴格管控,可以開展必要的房屋修繕和污水處理等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確保不讓垃圾、污水入湖。
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的,應當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行。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生態保護核心區劃定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三)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行為;
(四)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或者破壞漁溝、漁洞;
(五)傾倒、堆放、貯存工業、有毒有害廢棄物等污染物;
(六)新增住宿、餐飲等經營服務活動;
(七)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八)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
(九)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十)違反垂釣管理規定垂釣;
(十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十二)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政、科研、氣象、測量、環境保護、執法船?看a頭等公共設施;
(十四)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
(十五)在撫仙湖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滌用品;
(十六)亂扔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七)露營、野炊、燒烤、篝火;
(十八)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
(十九)畜禽養殖、放牧;
(二十)使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
(二十一)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實行負面清單管控,與生態功能定位不符的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應當逐步退出,引導人口和產業有序退出,增強湖泊生態系統凈化能力、調節能力和修復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
生態保護緩沖區的集鎮空間只減不增,小區、村莊建設面積只減不增。依法經批準開展必要的鄉村振興、美麗鄉村設施建設和民房修繕建設等,不得突破村莊規劃確定的邊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賓館、酒店,在不擴大原有規模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必要的修繕,相關修繕活動應當嚴格管控,提升環保標準,確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生態保護緩沖區嚴格控制各類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空間的占用和擾動,確保依法保護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態空間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二十二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商品住宅、賓館、酒店等商業性質的開發項目,新建房屋開展民宿;
(三)新增移民搬遷安置項目、農村居民回遷安置項目(原住居民已拆遷待安置的項目除外);
(四)改建、擴建移民搬遷安置項目、農村居民回遷安置項目;
(五)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除外);
(六)綠色發展區禁止的行為。
生態保護緩沖區所有搬遷安置項目應當遠離撫仙湖水體,并制定嚴格的環保措施,確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綠色發展區應當控制開發利用強度、調整開發利用方式、實現流域保護和開發利用協調發展,以提升生態涵養功能、促進富民就業為重點,建設生態特色城鎮和美麗鄉村,構建綠色高質量發展的生產生活方式。
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總規模,推動土地集約高效利用,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應當全部遷出撫仙湖流域。
第二十四條 綠色發展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高耗水、高耗能、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項目;
(二)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三)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將含有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明確撫仙湖保護范圍的有關界樁、標識或者撫仙湖保護其他相關標識標牌、環衛設施;
(五)生產、銷售、使用殺鼠劑以外的限制使用類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
(六)損壞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和園林植被、古樹名木;
(七)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八)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九)毀林、毀草;
(十)畜禽規模養殖;
(十一)新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十二)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十三)違法獵捕、殺害、買賣野生動物;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撫仙湖流域內的項目建設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堅持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撫仙湖流域內因生態環境保護需要遷出的項目或者原住居民,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則,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撫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科研、執法、救援的除外,現有的燃油機動船應當逐步更新為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
入湖船舶應當根據需要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收集設施,垃圾和廢油、殘油應當回收上岸,實行分類、集中處理,禁止排入水體。
撫仙湖水域實行船舶入湖許可制度,從嚴控制船舶入湖數量。新增、改造、更新船舶應當經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并辦理相關證照。
經批準入湖的船舶應當服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備救生等安全設備,嚴禁超載。漁業船舶不得擅自進行捕撈以外的其他水上交通運輸活動。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撫仙湖沿湖面山開山采石、挖砂取土、興建陵園墓地、連片房地產開發。
撫仙湖流域允許采石、挖砂取土的范圍,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和湖泊管理機構劃定,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開采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依法依規進行治理恢復。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玉溪市、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撫仙湖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三十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門,建立撫仙湖及入湖河道、攔蓄帶水質動態監測預警體系和信息平臺,統一監測標準和方法,統一布設監測站點和網絡,統一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實現監測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撫仙湖及入湖河道水環境狀況。
第三十一條 撫仙湖流域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并監督實施。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應當依法填報有關排污信息。
第三十二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締原有入河排污口。
第三十三條 玉溪市、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鎮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統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實現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全覆蓋。
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農村延伸覆蓋,將農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鎮管網,不能納入城鎮管網的應當按照相關處理標準建設集中式處理設施,不具備集中收集處理條件的,應當凈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條 撫仙湖流域城鎮實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攔蓄帶管理制度,完善撫仙湖攔蓄帶蓄水、泄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促進農田退水、初期雨水、中水的回用和凈化,防止污水直排入湖。
第三十六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全流域生活垃圾收集轉運體系,完善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推動生活垃圾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 玉溪市、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衛生戶廁建設,在鄉村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區域,完善衛生公廁布局,加強農村改廁與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
第三十八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水行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撫仙湖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強化源頭減量,控制和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農藥包裝等農業廢棄物,推進湖外水資源循環利用,開展農田灌溉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設施,提高農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徑流農業污染。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撫仙湖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內畜禽零散養殖戶自愿退出畜禽養殖。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設置的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廢棄物產生污水滲漏、溢流和廢棄物散落等造成生態環境污染。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撫仙湖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四十一條 玉溪市、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行政、氣象、農業農村、林草、湖泊管理等部門定期組織撫仙湖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氣候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撫仙湖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等需要。撫仙湖流域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規定,構建水資源高效循環利用體系。
玉溪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撫仙湖水位監測預警機制,接近最高運行水位時,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排除洪澇;接近最小生態水位時,應當依法采取補水、限制取水等措施。星云湖水質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Ⅰ類水標準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撫仙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取補水措施的,應當科學論證、嚴格審批。
撫仙湖水量調度應當保證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運行水位,特殊情況下需要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三條 撫仙湖的漁業發展堅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結合的原則,重點發展鱇浪魚、金線鲃等土著魚類。
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通過科學試驗論證,并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在撫仙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漁船登記、漁船檢驗和捕撈許可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準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和漁船牌照不得涂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第四十五條 撫仙湖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禁漁區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禁漁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確定。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國家、省對禁漁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玉溪市、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撫仙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對流域生態系統實行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恢復生態功能,優化流域生態安全格局,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復、撫仙湖面山植被恢復或者修復、低效林改造等綜合措施,防治土地石漠化,保護自然植被。
實施國土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對歷史遺留礦山進行生態修復,提升流域水源涵養功能和生態系統功能。
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優先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提升生態農業功能水平。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撫仙湖流域內水庫、壩塘管理,對撫仙湖入湖河道實施“一河一策”治理,恢復生態流量,提升水質,修復生態系統。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濕地修復方案,加強濕地修復,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撫仙湖保護治理有關規劃的要求,構建綠色發展格局,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推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生活方式。撫仙湖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撫仙湖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撫仙湖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一條 玉溪市、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鼓勵企業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撫仙湖流域建設節水基礎設施,鼓勵節水技術改造,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十三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撫仙湖流域發展綠色生態農業,優化農業種植結構,制定農作物種植品種正負面清單,實施輪作休耕,推廣種植生態保育型和環境友好型作物。
推廣無土栽培、精準施肥、有機肥替代化肥和病蟲害綠色防控等生態環保種植技術。
引進農業新型市場經營主體,推廣環境友好型農業,推進數字化、設施化、有機化現代農業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促進農業產業轉型升級。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撫仙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管理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機制。
征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撫仙湖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和范圍,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實行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
第五十七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撫仙湖保護,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撫仙湖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志愿服務、公益活動等形式保護撫仙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科技人才,建設科研平臺,組織開展撫仙湖保護的技術交流合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裝備。
第五十九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設置環保公益崗位等形式加強撫仙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以簽訂合作保護協議、設置生態管護、生態監測崗位等方式,保護撫仙湖流域自然資源,參與社區治理和鄉村振興,探索公益治理、社區治理、共同治理等保護方式。
第六十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撫仙湖流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第六十一條 負有撫仙湖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撫仙湖流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六十二條 湖泊管理機構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撫仙湖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
第六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制度,健全撫仙湖流域行政執法、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撫仙湖保護治理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視巡察、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河(湖)長制工作督察等監督,落實監督整改要求,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第六十五條 撫仙湖保護治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撫仙湖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或者暫養水生生物的,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垂釣管理規定垂釣的,沒收釣具和漁獲物,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漁船牌照的,未經登記、檢驗的漁船入湖捕撈作業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的,沒收蓄電池等漁具和漁獲物,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政、科研、氣象、測量、環境保護、執法船?看a頭等公共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十)在撫仙湖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滌用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亂扔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露營、野炊、燒烤、篝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使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的,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未經批準使用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使用用途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六)未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擅自入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未經批準開展科研、考古等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未經批準開展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畜禽養殖、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十)破壞漁溝、漁洞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新建、擴建、擅自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撫仙湖流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撫仙湖最高運行水位線、湖濱生態紅線、湖泊生態黃線界樁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撫仙湖保護相關標識標牌、環衛設施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因污染、破壞撫仙湖流域生態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撫仙湖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七十條 阻礙湖泊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撫仙湖保護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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