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十九號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總結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立法、監督、任免、重大事項決定職能職責,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于會議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日期和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會議召開的7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及時將擬提請審議、審查的主要文件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部分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召集人名單、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訂,報常務委員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定,并定期調整。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聯組會議可以由各組聯合召開,也可以分別由兩個以上的組聯合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可以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八條 受主任會議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可以代擬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九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
第二十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的審議、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任免案、撤職案,應當附有擬任免、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撤職理由等書面材料。
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免案、撤職案,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提請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45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30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進一步研究后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四)關于政府債務情況的報告;
(五)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六)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八)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九)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其他報告。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審查的報告,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除外。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或者審查。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審查,提出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規問題或者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經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整理后,按程序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3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報告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四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七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交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15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8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后,編發會議簡報并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四十二條 對交付表決的議案,有法規案的,先表決法規案,再表決其他議案。
第四十三條 任免案、撤職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五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以及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人事任免事項和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云南人大網和《云南日報》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