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胡
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程海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程海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程海流域,是指永勝縣行政區域內以程海水體為主的集水區域。
第三條 程海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
第四條 程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501.0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499.20米。
程海水質在保持天然偏堿性特征的同時,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下同)規定的Ⅲ類水標準保護。補入程海的水資源,其水質應當達到或者優于國家地表水Ⅲ類水標準。
第五條 程海保護應當劃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由麗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劃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湖濱生態紅線是指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
湖泊生態黃線是指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
第六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的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確定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
生態保護核心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
生態保護緩沖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的區域。
綠色發展區是指湖泊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的區域。
麗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的具體范圍,并在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設置界樁、標識。
第七條 程海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程海入湖河道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圍、管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程海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知識,引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生態文明理念,自覺履行程海保護義務,倡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程海保護法律法規和程海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程海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程海保護法律法規和程海保護知識的宣傳,并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程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程海保護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程海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程海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程海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議事協調機制,綜合協調處理程海保護的重大問題,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省級有關部門、麗江市人民政府落實程海保護相關工作。
麗江市人民政府承擔程海保護治理主體責任,領導、督促程海保護治理工作,決定程海保護治理的重大事項,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程海的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推進程海流域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組織編制程海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護和管理職責;
(四)落實程海保護和管理的重大決策事項;
(五)制定程海具體保護措施,落實目標責任;
(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七)法律、法規和麗江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程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程海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程海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執法監督;
(三)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履行程海保護職責;
(四)按照依法批準的范圍和權限,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相對集中行使漁政、水政、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永勝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程海保護治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開展程海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程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規定處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
(五)負責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保潔工作;
(六)負責動員、組織轄區內的公民參與程海保護;
(七)法律、法規和永勝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程海保護工作,鼓勵在村規民約中對程海保護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程海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流域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程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程海流域的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程海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利用,并與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的劃分和管控相銜接,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編制程海水環境保護治理、水資源利用、旅游發展、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等相關規劃應當與程海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程海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程海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引導人口和產業逐步退出,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擾,筑牢湖泊生態安全底線。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正面清單管控,除合法合規保留的公共設施、文物、列入名錄的歷史文化名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莊(人口)、建(構)筑物、產業以及與生態保護治理無關的設施應當制定方案逐步退出,并制定存續期間管控措施。合法合規保留和暫不具備退出條件的,嚴格管控,可以開展必要的房屋修繕和污水處理等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確保不讓垃圾、污水入湖。
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開展與程海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按照程序經麗江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防洪防護安全工程、生態環保工程、執法船停靠碼頭和步道、廊道、綠道等公共設施建設。開展維護、修復和提升生態功能的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
第十九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施,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二)圍湖造地、建魚塘、圍墾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
(三)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在其他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四)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
(五)網箱、圍欄(網)養殖;
(六)在程海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七)放牧;
(八)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野炊、露營;
(九)違反規定垂釣;
(十)使用泡沫制品、輪胎、塑料漁船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
(十一)在程海水體、入湖河道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二)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實行負面清單管控,引導人口和產業有序退出,增強湖泊生態凈化能力、調節能力和修復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
引導和鼓勵戶籍人口有序向外遷移落戶,鼓勵分散居民點(村莊)逐步遷移至集中連片村落和城鎮區,促進人口分布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匹配。
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新增工業項目、商品住宅等項目,禁止審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與生態功能定位不符的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應當制定方案有序退出。
第二十一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擴大建設規模和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依法經批準開展必要的鄉村振興、美麗鄉村設施建設和民房修繕、改建、原址重建,不得突破村莊規劃確定的邊界以及管控要求。民房修繕、改建、原址重建,應當嚴格管控,提升環保標準,不得擴大原有規模。
第二十二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二)新設、改設、擴大入河排污口;
(三)畜禽規模養殖;
(四)運輸、存儲危險化學品;
(五)綠色發展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綠色發展區應當科學確定城鎮建設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總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民生項目用地,優先保障從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遷出的人口和產業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條 綠色發展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磷化物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二)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亂扔、傾倒、填埋、焚燒垃圾以及丟棄畜禽尸體等廢棄物,或者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棄置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五)糞污直排;
(六)新增采礦、選礦;
(七)爆破、挖砂、取土、燒磚瓦、開采地下水;
(八)盜伐濫伐林木、毀林開墾、亂挖濫采野生植物,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等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違法占用土地資源的行為;
(九)生產、銷售、使用殺鼠劑以外的限制使用類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
(十)損毀堤壩、溝渠、橋閘、水文、氣象、測量、碼頭、環境監測、科研、排水、治污等設施;
(十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識;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綠色發展區已建成的礦山企業,應當嚴格管控,提升環保標準,實現污水零排放,不得擴大原有規模。
第二十五條 程海入湖船舶實行集中審批、集中統一管理,由程海管理機構登記編號,按照規定的區域和航道行駛。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舶從事捕魚、航運、旅游等與程海保護治理無關的活動。現有的燃油機動船舶應當逐步更新為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
第二十六條 在生態保護核心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體育競賽、大型水上活動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程海管理機構意見,報永勝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規定批準。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程海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程海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程海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嚴格控制氮、磷等重點水污染物進入水體。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入湖河道水質達標。
第二十九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文、林草等部門應當會同永勝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程海流域環境、水文、氣象、濕地等監測預警體系,完善湖泊、入湖河道等監測站網,加強對程海及入湖河道動態監測、研判,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麗江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
麗江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程海及入湖河道水環境狀況。
第三十條 程海流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麗江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應當依法填報有關排污信息。
第三十一條 程海流域實行排污口登記制度。麗江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嚴格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逐步取締原有入河排污口。
第三十二條 程海流域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經營產生的廢水應當進行水污染物處理,處理后水體水質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標準的,嚴禁直接排放。
程海流域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程海流域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核心區污染物的防控和治理,做到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處理,確保不讓污水和垃圾入湖。
第三十四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內應當推進污水管網全覆蓋,確保收集污水全處理;對暫不具備污水管網集中收集的地區,應當通過分散式設施對污水進行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農產品加工廢水和企業污水應當零排放,淘汰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工藝、技術和設施。
生態保護緩沖區內應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置模式。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綠色發展區應當推進城鎮污水處理、雨污分流設施改造,推動農村生活污水、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垃圾收集、轉運、處置等各類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逐步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運輸、處理。
第三十六條 程海流域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維護好入戶管網設施,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垃圾的收集處理費用。
第三十七條 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衛生戶廁建設,在鄉村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區域,完善衛生公廁布局,加強農村改廁與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
第三十八條 程海流域應當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推廣生態環保種植技術,加強農藥化肥經營使用臺賬管理,推進控肥增效、控藥減害、控膜減量,開展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九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加強畜禽散養監管,鼓勵圈養和減少養殖數量,指導畜禽養殖戶科學養殖,實現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程海水體污染或者危及程海水利設施安全的,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四十一條 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林草等部門以及程海管理機構定期組織程海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程海生態補水工程的運行維護,維持程海最低運行水位。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入程海的水體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不合格水體嚴禁補入。
第四十三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權交易機制,確定取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
第四十四條 利用程海水資源,應當維持程海的最低運行水位。程海水位低于最低運行水位時,應當限制取水,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水的,由麗江市人民政府批準。
直接從程海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并在取水口安置攔魚設施。
第四十五條 程海流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麗江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程海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的實際,依法確定并公布禁捕期間。禁止在禁捕期間收購、加工、銷售產自程海的漁獲物。法律、行政法規對禁捕期間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在程海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程海管理機構申請捕撈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準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進行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涂改、偽造、變造。
第四十六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程海本地魚類資源,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改善魚類種群結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開展生物治理,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第四十七條 程海流域應當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優先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提升生態農業功能水平。
第四十八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程海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推進程海流域綠化和生態修復,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和穩定,管護湖濱林帶,加強面山植被修復和荒漠化石漠化綜合治理,組織封山育林、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減少水土流失,涵養水源,提升程海流域生態功能。
第四十九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入湖河道整治,采取河道清淤、截污治污、濕地管護、水質提升等綜合措施,建設生態河堤,實現水土保持、生態保護、防洪的有機統一。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五十條 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程海保護治理有關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產業布局,推進程海流域綠色發展。程海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程海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現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全部遷至流域外。
第五十一條 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程海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二條 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鼓勵企業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和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三條 綠色發展區應當優化種植業結構,推廣耕地休耕輪作技術,種植生態保育型和環境友好型作物,發展綠色生態農業。
第五十四條 綠色發展區應當開展農業高效節水示范區建設,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加強再生水利用,鼓勵將再生水優先用于工業生產、生態景觀、建筑施工等,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程海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管理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依托程海流域現有產業布局和自然資源分布,開展生態系統生產總值核算,科學制定補償標準,探索實施森林、濕地、河道、種植結構調整等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第五十八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程海保護,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程海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程海保護、治理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五十九條 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支撐,完善“智慧程海”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建立生態環境數字化治理體系,提升湖泊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條 永勝縣、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設置環保公益崗位等形式加強程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以簽訂合作保護協議、設置生態管護、生態監測崗位等方式,保護程海流域自然資源,參與社區治理和鄉村振興,探索公益治理、社區治理、共同治理等保護方式。
第六十一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流域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
第六十二條 負有程海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程海流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六十三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程海管理機構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建立程海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根據需要對程海流域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程海保護治理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視巡察、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河(湖)長制工作督察等監督,落實監督整改要求,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第六十五條 程海保護治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程海保護監管職責的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程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圍湖造地、建魚塘、圍墾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其他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網箱、圍欄(網)養殖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四)在程海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的,責令限期捕回,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負面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放牧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野炊、露營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生態保護核心區違反規定垂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生態保護核心區使用泡沫制品、輪胎、塑料漁船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在程海水體、入湖河道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在生態保護緩沖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擴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建(構)筑物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十一)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畜禽規模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十二)在程海流域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限期恢復,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在程海流域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四)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七條 因污染程海流域環境、破壞程海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程海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六十八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程海保護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