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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3-9-23
    2. 【標題】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ynrd.gov.cn/html/2023/srdssjdwc_0923/24244.html

    7. 【法規全文】

     

    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星云湖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星云湖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星云湖流域,是指以星云湖水體為主的集水區域,主要涉及江川區。

    第三條 星云湖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

    第四條 星云湖最高運行水位為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21.65米。

    星云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下同)規定的Ⅲ類水標準保護。入湖河道水質按照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分類保護。

    第五條 星云湖保護應當劃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劃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湖濱生態紅線是指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

    湖泊生態黃線是指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的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確定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

    生態保護核心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

    生態保護緩沖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的區域。

    綠色發展區是指湖泊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的區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的具體范圍,并在最高運行水位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設置界樁、標識。

    第七條 星云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星云湖入湖河道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圍、管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星云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知識,引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生態文明理念,自覺履行星云湖保護義務,倡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星云湖保護法律法規和星云湖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星云湖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星云湖保護法律法規和星云湖保護知識的宣傳,并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星云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星云湖保護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星云湖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星云湖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星云湖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議事協調機制,綜合協調處理星云湖保護的重大問題,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省級有關部門、玉溪市人民政府及星云湖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星云湖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擔星云湖保護治理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促進星云湖保護治理、產業轉型、綠色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部署星云湖保護治理工作,組織實施星云湖保護治理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

    (三)批準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

    (四)負責星云湖水資源調度;

    (五)統籌安排星云湖保護治理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

    (六)組織領導所屬部門和江川區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護治理職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星云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具體落實星云湖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編制星云湖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取水總量控制計劃,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制定規劃管控、資源保護和管理、生態環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監管執法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星云湖漁業發展規劃;

    (五)組織領導所屬部門、星云湖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星云湖保護和管理職責;

    (六)法律、法規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星云湖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星云湖的保護,實施網格化、精細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星云湖保護治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開展星云湖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規定處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

    (五)負責轄區內入湖河道、溝渠、灘地等區域的日常管護;

    (六)法律、法規和江川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星云湖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將星云湖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參與星云湖保護。

    第十四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審查、監督實施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

    (三)審查生態保護核心區的建設項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和權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查處重大或者跨縣(市、區)違法行為;

    (五)研究制定星云湖保護治理目標任務,協調、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江川區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護職責,對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組織開展星云湖保護治理調查分析、科學研究,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決策建議;

    (七)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調、督促江川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湖泊保護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和權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按照規定征收星云湖水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等資源有償使用費;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星云湖漁業捕撈控制計劃;

    (六)完成江川區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林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星云湖保護治理職責,并依法開展湖泊管理機構未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工作。

    星云湖保護實行責任清單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湖泊保護責任清單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星云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星云湖流域的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利用,并與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的劃分和管控相銜接,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是星云湖保護和科學利用的規劃依據,水環境保護治理、水資源利用、旅游發展、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等其他規劃應當與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八條 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星云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嚴格管控建設活動,引導人口和產業逐步退出,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擾,筑牢湖泊生態安全底線,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正面清單管控,除合法合規保留的公共設施、文物、列入名錄的歷史文化名鎮(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莊(人口)、建(構)筑物、產業以及與星云湖保護治理無關的設施應當逐步退出。對退出的項目或者原住居民,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則,依法給予補償;合法合規保留和暫不具備退出條件的,嚴格管控,可以開展必要的房屋修繕和污水收集等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確保不讓垃圾、污水入湖。

    禁止在生態保護核心區開展與星云湖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防洪防護工程、生態工程、碼頭和步道、廊道、綠道等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圍湖造田、造地、建魚塘,侵占或者損毀湖堤、護岸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行為;

    (四)網箱、圍欄(網)養殖;

    (五)爆破、打井;

    (六)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七)違反規定垂釣;

    (八)在星云湖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九)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燒烤、野炊;

    (十)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燒香燒紙;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

    (十二)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

    (十三)在生態廊道內通行、停放機動車、電動車,但執法、應急救援等執行公務活動的車輛以及經批準的環保工程、養護和運營等車輛除外;

    (十四)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實行負面清單管控,減少人口、產業、建設用地、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嚴格的管控措施,禁止新增工業、商品住宅以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等項目。與生態功能定位不符的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應當有序退出,合法合規保留的除外。引導人口和產業有序退出,增強湖泊生態凈化能力、調節能力和修復能力,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

    生態保護緩沖區嚴格控制村莊建設用地規模,集鎮空間只減不增,小區、村莊建設面積只減不增。依法經批準開展必要的鄉村振興、美麗鄉村設施建設和民房修繕建設等,不得突破村莊規劃確定的邊界以及管控要求。

    生態保護緩沖區嚴格控制各類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空間的占用和擾動,確保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態空間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二十二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

    (二)焚燒垃圾、秸稈;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星云湖保護相關標識標牌、環衛設施;

    (四)綠色發展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綠色發展區推進流域生態修復、提升生態涵養功能,淘汰落后產能,發展綠色低碳循環經濟,促進富民就業,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促進流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綠色發展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星云湖面山區域禁止連片房地產開發;科學確定人口和城鎮建設規模,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四條 綠色發展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向入湖河道、溝渠、城鎮排水管網排放超過國家、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排放、傾倒、填埋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貯存、填埋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丟棄或者填埋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

    (五)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清洗施藥器械;

    (六)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七)隨意傾倒、堆放、填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

    (八)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九)經營、使用殺鼠劑以外的限制使用類農藥;

    (十)違反規定處置生活垃圾,傾倒糞便或者直排畜禽養殖糞污;

    (十一)侵占濕地、水庫,擅自填堵、覆蓋河道;

    (十二)新增采礦、選礦;

    (十三)開山、采石、挖砂、取土、毀林毀草;

    (十四)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十五)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十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星云湖流域內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應當嚴格管控,不得擴大原有礦山規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提升環保標準,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星云湖流域內項目建設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在星云湖生態保護核心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應當報經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七條 星云湖入湖船只實行許可制度。入湖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現有的燃油機動船只應當逐步更新為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只。

    入湖船只應當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垃圾、污水和廢油、殘油應當回收上岸,實行集中處理,禁止排入水體。

    入湖船只及人員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入湖船只應當配備安全設備,禁止超載。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星云湖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網絡,加強水量、水質監測研判和預警分析,實現數據信息共享,為科學治理提供技術支撐。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水環境狀況。

    第三十條 星云湖流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玉溪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應當依法填報有關排污信息。

    第三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嚴格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締原有入河排污口。

    第三十二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置、配套管網等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

    城鎮新建排水管網應當采取雨污分流制,對合流制管網逐步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或者地方有關標準,對污泥采取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

    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農村延伸。農村生活污水優先進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或者建設收集處理設施進行處理。不具備集中收集處理或者不具備建設收集處理設施條件的,應當凈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星云湖流域城鎮排水實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制度,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三十四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轉運體系,配套完善處置設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完善鄉鎮、街道生活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提高資源化利用率。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五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星云湖流域農村衛生戶廁建設,在鄉村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區域,完善衛生公廁布局,加強農村改廁與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

    第三十六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星云湖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制定星云湖流域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畜禽養殖和放牧;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畜禽規模養殖;綠色發展區加強畜禽養殖管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養殖過程中的病死畜禽、畜禽糞便及產生的污水,提高糞污綜合化利用,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三十七條 星云湖流域內應當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改善農業生產方式,江川區人民政府制定農作物種植品種正負面清單,嚴格實施化肥農藥減量計劃,推廣無土栽培、精準施肥、有機肥替代化肥和病蟲害綠色防控等生態環保種植方式,科學處置農業廢棄物,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江川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湖外水資源循環利用,加強星云湖流域農田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設施,提高農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徑流農業污染。

    第三十八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入湖河道綜合治理,采取截污、清淤、補水、生態修復等措施,實現清污分流,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河道生態流量,促進河道生態修復。

    對星云湖流域內的水庫、河道、溝渠、濕地、湖泊等組織實施水污染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

    第三十九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星云湖藻類的監測、預測和預警,組織實施藻類水華防控處置。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確保星云湖流域生態安全和水環境安全。因突發事件造成星云湖水體污染或者危及水利設施安全的,湖泊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四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草、湖泊管理等部門定期組織星云湖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星云湖流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域內水資源、水產資源、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以及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古樹名木等的保護。

    星云湖流域的水資源、漁業資源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條 星云湖流域水資源的利用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等需要。星云湖水量調度,應當保持合理水位,保證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運行水位。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星云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生態補水工程,其水質應當達到或者優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以上標準。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星云湖取水計量設施建設、管理,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第四十四條 在星云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捕撈許可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準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進行作業。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垂釣管理規定,保護水質和漁業資源。

    第四十五條 星云湖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管理制度。禁漁區、禁漁期由江川區人民政府劃定、確定并公布。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或者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四十六條 星云湖流域應當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優先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提升生態農業功能水平。

    第四十七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星云湖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對星云湖特有物種實施重點保護,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堅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結合的原則,人工放養鰱魚、鳙魚、青魚、鯽魚、鯉魚,增殖放流大頭鯉和星云白魚等土著魚,恢復星云湖特有魚類資源。

    在星云湖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通過科學試驗論證,并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星云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實行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選擇鄉土物種,修復濕地、歷史遺留礦山和湖泊生態,推進國土綠化行動,加強星云湖面山綠化,提高森林覆蓋率,減少水土流失,涵養水源,維護生態系統穩定。

    第四十九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星云湖流域河湖岸線修復計劃,采取駁岸生態改造、濱岸帶生態建設等措施,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星云湖流域內水庫、壩塘生態系統修復。加強攔蓄帶建設及管理,打通污水處理設施、農田灌溉設施、中水回用設施與攔蓄帶協調聯動通道,提升環湖攔蓄帶生態功能。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五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星云湖保護治理有關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產業布局,推進星云湖流域綠色發展。星云湖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星云湖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五十二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星云湖流域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星云湖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三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鼓勵將再生水優先用于工業生產、生態景觀、建筑施工、城市雜用等。

    鼓勵企業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四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星云湖自然風光、自然遺產、人文景觀、優秀傳統文化習俗,按照有關規劃配套建設休閑、觀光、康體等設施,開展文化、體育、游樂等活動,傳承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星云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管理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機制。

    第五十七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星云湖保護,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星云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志愿服務、公益活動等形式保護星云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星云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和范圍,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實行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湖泊保護治理科研投入,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對星云湖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星云湖流域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水文、資源、氣象、自然災害等網絡管理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

    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星云湖流域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提升星云湖保護治理水平。

    第六十一條 江川區人民政府、星云湖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設置環保公益崗位等形式加強星云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以簽訂合作保護協議、設置生態管護、生態監測崗位等方式,保護星云湖流域自然資源,參與社區治理和鄉村振興,探索公益治理、社區治理、共同治理等保護方式。

    第六十二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星云湖流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樹立源頭治污、精準治污的理念,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

    第六十三條 負有星云湖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星云湖流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六十四條 湖泊管理機構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星云湖保護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星云湖保護治理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視巡察、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河(湖)長制工作督察等監督,落實監督整改要求,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第六十六條 星云湖保護治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星云湖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填湖,圍湖造田、造地、建魚塘,侵占或者損毀湖堤、護岸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網箱、圍欄(網)養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養殖畜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爆破、打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七)違反規定垂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星云湖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九)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燒烤、野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污染物,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燒香燒紙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違反入湖許可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入湖船只未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入湖船只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未配備安全設備或者超載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四)機動車、電動車擅自在生態廊道內通行、停放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五)未經批準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大型水上體育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新建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二)畜禽規模養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星云湖保護相關標識標牌、環衛設施的,由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星云湖流域內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江川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貯存、填埋固體廢棄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丟棄或者填埋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隨意傾倒、堆放、填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規定處置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服務業經營者、工業企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污染物排放未達到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八)開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十)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因污染星云湖流域環境、破壞星云湖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星云湖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七十一條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星云湖保護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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