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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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臨時停車規定,但未離開駕駛座經教育后立即駛離的,以及機動車在小巷、社區臨時停放不妨礙通行的;
(六)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對行車安全影響不大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八)其他輕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影響交通安全、通行的。
第七十三條 行人翻越交通隔離設施,在車行道溜冰、使用滑板、坐臥、停留、嬉鬧以及兜售、發送物品、廣告或者乞討,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的;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五)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六)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七)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違反第二項規定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二)不按規定鳴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鳴喇叭的;
(三)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四)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駛,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五)違反警告標志、標線指示行車的;
(六)未粘貼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七)違反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駕駛人不在現場的;
(八)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七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依次交替通行規定或者讓行規定的;
(二)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行駛的;
(三)在劃設專用車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四)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五)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避讓行人的;
(六)違反規定會車或者倒車的;
(七)違反規定通行路口的;
(八)行經鐵路道口或者渡口,違反規定通行的;
(九)違反規定牽引機動車的;
(十)未按規定噴涂標識、放大牌號的;
(十一)違反規定在車身玻璃部位噴涂、粘貼廣告和標識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燈光、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道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車輛和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十五)拖拉機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牽引多輛掛車的;
(十六)摩托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第七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一)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二)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三)未經批準運載影響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體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四)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等候,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五)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查看、發送手機信息,觀看影像資料、吸煙、赤足和穿拖鞋等行為的;
(六)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七)不避讓盲人的;
(八)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九)不按規定駛入導向車道的。
第七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一次連續變更2條以上車道的;
(二)違反規定掉頭或者超車的;
(三)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四)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五)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六)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七)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八)非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九)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十)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停車的;
(十一)在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車站、急救站門前停車的;
(十二)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禁止停車的重點區域、重點路段停車的;
(十三)駕駛證丟失、損毀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四)交通事故發生后,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五)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
(十六)不將可以移動的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八)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九)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以及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
(二十)其他機動車噴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的;
(二十一)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
(二十二)在機動車上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三)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事故車的;
(二十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十五)持軍隊、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的;
(二十六)實習期內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七)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第七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違反高速公路通行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從匝道駛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妨礙正常行駛車輛的;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或者停車的;
(五)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發生故障,駕駛人沒有組織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七)發生故障,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八)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事故車的;
(九)在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十)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十二)試車、學習駕駛,或者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
(十三)在路肩上行駛,或者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十四)通過施工作業路段,不按規定速度行駛的;
(十五)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十六)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第八十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時限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或者不按規定時限申領機動車檢測合格標志的;
(三)不按規定申請轉移登記的;
(四)不按規定申請車輛變更登記的。
第八十一條 中國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駕駛臨時入境的外國籍機動車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教練員在教練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額定人數未達20%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額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處1000元罰款;
(三)超過額定人數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未達50%的,處10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八十四條 機動車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時速20%以下的,處警告。
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含)未達10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的,處500元罰款。
第八十五條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未達10%的,處警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500元罰款;駕駛客運機動車、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客運機動車、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1500元罰款;
(三)在限速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1500元罰款;駕駛客運機動車、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1000元罰款;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駕駛除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駕駛除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的,處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間,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的,處200元罰款;駕駛除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的,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五)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員駕駛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對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未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組織、參與道路賽車的,對組織者或者參與者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行為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有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二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七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八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植物、設置廣告牌或者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八十九條 旅游客運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未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和車載視頻監控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九十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扣留非機動車:
(一)應當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不按規定時限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三)改變已登記的非機動車電動機號碼、車身號碼的;
(四)駕駛拼裝、擅自改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非機動車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九十一條 違反規定阻礙交通事故車輛撤離現場,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或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范圍內施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道路施工作業單位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并依法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或者經查實的公民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認駕駛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
(二)對應當聽證、公示的事項未聽證公示的;
(三)對有重大傷亡或者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不按規定實施緊急處置,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交通安全管理。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的;
(二)違反規定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五)接到重大傷亡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告后,隱瞞不報、拖延不報的;
(六)歪曲事實,出具錯誤或者虛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
(七)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情形,當地人民政府已經責令限期整改,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致使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七條 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管理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作出違反規定的條件、程序許可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
(二)沒有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的;
(三)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只處罰不糾正的;
(四)對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整改的;
(五)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發布城區道路臨時限制車輛行駛區域、路段的通告。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登記管理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標準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聘請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經培訓合格后,可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可以協助和配合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管理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百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國庫。
交通警察和交通安全協管員經費以及其他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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