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3年2月7日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查和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依法履行代表職責,積極負責地參與大會審議、審查、選舉和表決等活動。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和會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審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應當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調研視察,了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推進情況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代表團臨時召集人召集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三)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決定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屆中組成人員有變動的,適時在預備會議上調整。
第十六條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七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應當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和各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
(五)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對有關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下設必要的工作機構。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根據代表的要求,大會秘書處可以安排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向代表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履行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準;會議期間應當向所在代表團提出書面請假,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后,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長批準,并報大會秘書處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每屆任期內,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大會秘書長書面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作為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須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大會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根據需要為少數民族代表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代表團審議、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審查。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提供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后,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對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匯總研究后,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將該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代表團審議議案的同時,主席團也可以決定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聽取提案人說明后,交由各代表團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予以修改完善,進行統一審議,提出法規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印發會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或者審查議案、地方性法規案和有關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學者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有關的委員會應當于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后六個月內審議完畢,特殊情況應當在當年12月前審議完畢,答復提案人,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四十條 凡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第四十二條 列入大會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議案,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的審議和程序,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辦法,另行規定,并依照執行。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意見。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并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工作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15日前印發代表,征求意見。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工作總結印發全體代表。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后,由各代表團或者代表小組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議中提出的意見整理送交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將代表提出的意見綜合后向主席團報告,并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將修改后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印發會議,并由主席團將工作報告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章 計劃和預算的審查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市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地方財政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匯報,由有關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并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全市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關于上一年度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地方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并將計劃草案、預算草案及相關資料一并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查中提出的意見整理交送財政經濟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計劃、預算報告和草案的起草部門應當按照審查結果報告的要求,提交修改后的文本或者修改說明印發會議。
大會秘書處受主席團委托,起草全市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全市上一年度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交各代表團審議,并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級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年度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五十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選舉和辭職、罷免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在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產生。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或者由代表20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在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名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
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名提名。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后,再由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的方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五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如實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提名理由和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的時候,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七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由主席團重新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由主席團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仍少于應選名額,不足名額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或者在閉會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和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原選舉單位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時,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審查或者研究的時候,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七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或者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代表,也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調查或咨詢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七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七十三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就同一議題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第七十四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的表決,應當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議表決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七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昆明人大網、《昆明日報》等媒體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6日昆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