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8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1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的決定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廢止《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2003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