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9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1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組織領導”。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修改為“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不得允許裝載禁運、不符合要求的限運物品的車輛出站場。”
(四)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港口、碼頭、工廠、礦山、商業企業等貨物裝載源頭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貨物裝載事故隱患,不得為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配貨并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車,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
(五)刪除第六十條第一款中的“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六)將第六十三條中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相應的經營許可。”
(八)新增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為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配貨并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刪去第二項中的“未在申報備案的教練場地或者”。
二、對《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行政裁決不服的,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檢疫、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受理和調解消費者投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二)將第九條第四款修改為:“經營者在二十日內未能修復的,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經營者未更換的,提供同類商品供消費者在維修期間使用;經營者在六十日內未能修復或者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貨或者更換。消費者選擇退貨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三)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四)將第十三條中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修改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直接損失”、第十九條中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第二十一條中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第二十二條中的“應當按損壞或者丟失膠卷、底片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第二十三條中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第二十七條中的“應當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修改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將第二十條中的“加倍”修改為“依法”。
(七)將第二十六條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修改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申訴或”,并刪去第二款。
(九)將第三十條修改為:“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投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對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異議的,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三十四條中的“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交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四、對《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中的“對人民政府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對人民政府行政裁決不服的,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