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14年1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兩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3年2月10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草稿等,一般應當于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代表團推選團長、副團長的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各代表團臨時召集人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設立若干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的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預備會議表決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作出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負責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會議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開會議,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情況,回答問題,聽取意見。會議的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
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工作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應當按時出席,遵守會議紀律,依法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會議舉行前應當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在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并由代表團報告秘書處。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秘書處向主席團報告。秘書處和各代表團對代表出席會議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會議。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按照大會會議日程列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在會議舉行前應當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在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秘書處請假。
秘書處對列席人員列席會議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通報會議情況。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電子化報到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議案的提出,采用書面形式,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和有關材料。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機關應當制定議案辦理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有關機關應當就議案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對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并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及時向代表反饋,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布,按照《珠海市制定法規條例》辦理。
第二十八條 代表個人或者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照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
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納入年度預算,并按照大會批準的預算執行。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預算草案一并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全體代表,并由主席團決定將 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由大會設立的計劃預算委員會履行有關專門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關報告的決議草案未獲通過的,由主席團提出處理辦法。處理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章 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制定選舉辦法和通過人選辦法。選舉辦法和通過人選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下列人員: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六)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
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推薦。
第三十九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說明。
秘書處應當將候選人的情況印發代表。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代表討論后,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四十三條 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通過的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大會提出辭職。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資料。
被提議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被罷免的,罷免的決議應當報送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須報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應當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九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可以將質詢案和答復質詢案情況的報告印發會議。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范圍。
第五十二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也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六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代表要求在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全體會議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要求印發書面意見的,由秘書處作出安排。
第五十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由主席團決定。
第六十條 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需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參加表決方為有效,獲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因特殊情況不能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的,由主席團確定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有關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方式。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