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十三號
《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已經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0日
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監督檢查行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協調機制,保障土地監督檢查工作的經費,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監督檢查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土地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利用、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生態保護修復、執法監督等事項的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保護執法監督,嚴格查處耕地違法行為,堅決遏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土地違法行為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聘任信息員、協管員收集土地違法行為信息,協助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現其經營管理的土地范圍內存在土地違法行為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八條 建立網格化土地監管制度。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級劃分網格,明確管理責任和人員,及時發現并依法制止土地違法行為。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非法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使用土地,違法違規辦理規劃許可的土地違法案件;
(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違法案件;
(三)自然資源部、省人民政府要求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
(四)其他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非法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使用土地,違法違規辦理規劃許可的土地違法案件;
(二)設區的市市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違法案件;
(四)其他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省賦權承接事項清單內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涉嫌土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核查。根據立案條件規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正在實施的土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當事人拒不停止土地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四)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
(五)在追訴時效內。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協助,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土地違法案件調查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調查審理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于單位、個人非法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使用土地,違法違規辦理規劃許可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作出撤案決定;
(五)違法行為涉及需要給予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制度,督促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限期辦理重大違法案件,將案情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并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執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執法查處案卷評查制度和違法案件統計制度,提高土地監督檢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
例行督察是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一定時間內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開展的全面監督檢查。
專項督察是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國家及省土地利用和管理專項工作情況以及土地管理突出問題等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督察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土地例行督察。年度督察計劃應當包括督察對象、督察重點等內容。
根據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適時開展專項督察。
第二十條 開展土地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督察單位有關情況匯報,與有關負責人進行談話;
(二)查閱、復制、提取督察事項涉及的業務檔案、會議記錄、管理決策文件、執法案卷、圖件等有關資料、數據和信息;
(三)向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四)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五)要求被督察對象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開展土地督察工作,相關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土地督察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土地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督察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下達督察意見書。被督察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整改,及時報告整改情況。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達到國家規定比例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規定比例,但是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督察意見書及時組織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拒絕、阻礙土地督察工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的;
(二)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
(三)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土地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條例關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栋不帐⊥恋乇O察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