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2015年1月2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公布 根據2023年12月3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規范氣象災害評估行為,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甘肅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以及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性分析、評估的活動。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干旱、大風、沙塵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電、低溫、高溫、霜凍、大霧、干熱風等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信、住建、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并及時更新補充,按照氣象災害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編制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的氣象因素影響評估。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規劃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第九條 國土空間規劃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說明;
(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承受和引發氣象災害的可能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五)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下列建設項目的論證,應當具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相關內容: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四)氣象災害易發區內進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氣象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說明;
(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和規程;
(四)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和氣象災害影響綜合評價;
(五)氣象災害對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
(六)建設項目對氣候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
(七)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八)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 對經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河堤、水庫、防風林、城市排水設施、緊急避難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工程。
氣象災害防御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從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開展評估活動,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禁止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中弄虛作假,禁止偽造、涂改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從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現有資料不能滿足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評估機構應當加強對評估人員的培訓。
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和評估人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
(二)偽造、涂改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評估機構從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標準、規范、規程從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
(二)未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的;
(三)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