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長沙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
長沙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長沙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29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度和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加大水土保持經費投入,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網格化管理責任,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做好生產建設項目立項、規劃、施工等各環節水土保持監管所需信息的共享工作,定期開展水土保持監管方面的數據分析。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水土保持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水土保持公益宣傳。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等方面的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計劃,確定治理目標和任務,采取自然修復和人工治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治理。
第十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征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是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合理采取遮蓋、攔擋、排導、沉沙、坡面防護等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一)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范圍,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占地以及其他使用與管轄區域;
(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護率、表土保護率、林草植被恢復率、林草覆蓋率等指標;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采取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臨時防護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四)水土保持投入,包括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水土保持投資編制規定估算的各項水土保持措施投資以及相關的間接費用;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申請人依法履行承諾手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后即時辦結。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任務和內容納入施工合同,落實施工單位水土保持責任,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實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證水土保持措施的質量、實施進度和資金投入。
需要編制初步設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標準和水土保持投資,其施工圖設計應當細化水土保持措施設計。
生產建設項目停建、緩建或者停工、停產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裸露面采取覆蓋、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隱患或者危害。
第十四條 依法應當進行水土保持監測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可能發生水土流失危害情況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優化調整水土保持設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水土流失。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氣、平整土地前推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活動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耕作層土壤再利用依照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和植樹種草等水土保持措施,確保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土地平整需要擾動地表的應當采取攔擋、截排水、沉沙以及整平后的復綠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水土保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鼓勵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水土保持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高位鐵塔、遠程視頻、無人機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鐵路、公路、港口、碼頭等挖填土石方量大的項目開展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建設單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評審、監測、監理、施工、驗收等單位的信用管理,依法將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6月4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1998年2月17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修改的《長沙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