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2023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依法履職,堅持從實際出發,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將第三條第五項改為兩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修改為:“(五)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六)事關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市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方案”。
刪去第八項至第十項、第十三項至第十六項。
三、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
第五項修改為:“(五)市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第六項修改為:“(六)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刪去第九項中的“扶貧”。
將第十項修改為:“(十)市國土空間規劃、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項:“(十三)本市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關系”。
刪去第十四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四項:“(十四)確定市級標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紀念物”。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六項:“(十六)市、縣級市(區)、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五、刪去第九條。
六、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不執行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不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提出質詢案、撤職案等方式依法予以監督。”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