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
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 52 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9月1日
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
為推動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高質量發展,發揮做市交易機制作用,促進市場保持合理流動性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符合下列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12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0億元;
(三)近3年分類評級有1年為A類A級(含)以上且近1年分類評級為B類BB級(含)以上;
(四)北交所保薦上市公司家數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額排名前50;
(五)最近18個月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
(七)具備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充足的業務人員及專職合規風控人員,公司分管做市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八)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方案準備充分,技術系統具備開展業務條件并通過北交所組織的評估測試;
(九)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公司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信息安全事件;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北交所報送下列信息:
(一)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月度報告和季度壓力測試報告;
(二)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年度評估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三、除準入條件外,關于證券公司準入程序、義務履行、做市商券源、風險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等其他規定,參照《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執行。
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證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開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北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對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行自律管理。北交所應當制定業務規則,規定做市商權利、義務,明確有關交易安排、交易監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并可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做市商落實有關要求。北交所至少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一次做市業務運行及自律管理等情況。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