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石家莊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家莊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石家莊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202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以滿足各類主體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為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
第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準為目標,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續性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主要問題,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村(居)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全市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監督和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教育、民政、數據資源管理、政務服務、農業農村、信訪、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七條 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引導和監督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開展公共法律服務活動。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法律服務人員,應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鼓勵和支持其他具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和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媒體等,應當積極開展宣傳活動,介紹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獲取渠道,提升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環境條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均衡發展和便民原則,合理確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布局和規模。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包括實體平臺、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
第十一條 實體平臺包括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設置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務場所。
第十二條 實體平臺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依托其他場所設置。
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依托法律援助機構等單位的場所設置;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司法所或者其他場所設置;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員會的辦公場所設置。
實體平臺設置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標識統一的要求,方便社會公眾獲取信息、尋求幫助;完善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第十三條 實體平臺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職責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法律事務辦理和指引等服務。
實體平臺可以引入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專業法律服務,通過整合資源,實現各類別公共法律服務集中進駐,提供綜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運營管理,加強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業務銜接,按照統一標準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時法律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建設,推動本市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與省級網絡平臺互聯互通,逐步完善移動客戶端等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線上法治宣傳教育、法律事務咨詢、法律法規與案例查詢、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信息查詢、相關業務辦理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實體平臺、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融合發展,實現功能互通、資源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整體效能。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建設情況,明確各類各級平臺的服務范圍和辦事指南。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城鄉和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加大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完善服務內容,創新服務形式,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無償向社會提供,包括以下事項:
(一)法治宣傳教育;
(二)通過網絡、熱線、現場咨詢等提供的法律咨詢、法律指引等服務;
(三)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信息等法律查詢服務;
(四)法律援助服務;
(五)人民調解服務;
(六)村(居)法律顧問服務;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制定普法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法治宣傳服務;深入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突出開展以憲法、民法典等主題宣傳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設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宣傳長廊等法治文化陣地。司法行政、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學法用法示范戶培育等基層法治示范創建工作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加強“法律明白人”等基層法治人才培養,推動提升基層依法治理水平。
第二十條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應當提供有關法律問題解答、相關服務辦理導引、提出法律意見等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機制,實現應援盡援。簡化法律援助申請手續,實行經濟困難狀況個人誠信承諾;對有特殊困難的受援對象推行上門受理等服務方式,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申請。
本市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與公證、司法鑒定工作的銜接,完善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減收免收相關費用制度。
第二十二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就涉及婚姻家庭、侵權、債務、相鄰關系、物業管理等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知悉糾紛,但當事人未申請人民調解的,可以主動與當事人聯系,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糾紛。
人民調解組織可以通過定期開展矛盾糾紛綜合分析評估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等工作,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第二十三條 本市健全村(居)法律顧問制度,推動村(居)法律顧問全覆蓋。村(居)法律顧問按照有關規定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務,協助村(居)民委員會提高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優先向低收入群體、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重點服務對象提供。
司法行政部門通過設立專門窗口、簡化辦事流程、實施跟蹤回訪、開發個性化服務等方式,提供與重點服務對象特點和需求相適應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引導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法治政府建設、預防化解重大風險等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成立由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人民調解員等組成的法律服務團等方式,為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律師協會推進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站點建設,健全制度機制,提升服務效能,為民營企業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律服務。
支持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裁決、行政應訴、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律事務。
第二十八條 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鼓勵和支持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參與化解或者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推動公證參與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司法活動中的輔助性事務。健全司法鑒定管理制度,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與司法辦案工作的銜接,為案件事實認定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支持醫療、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和知識產權等領域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對本行業和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開展調解。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志愿者參與化解糾紛。
鼓勵律師和依法設立的律師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活動,為當事人提供調解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下列人員依法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務:
(一)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和社會工作者;
(二)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職和退休人員;
(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
(四)具有法學專業知識背景或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適合從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務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協調推進公共法律服務規劃編制、政策銜接、財政保障、平臺建設、服務運行及評價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崗位和人員配備,拓寬法律服務人員引進渠道,優化公共法律服務隊伍結構。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以及相關機構,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市司法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市法律服務人員,對法律服務資源相對匱乏地區開展幫扶,提高基層法律服務能力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本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按照規定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服務人員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聯合相關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政指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管理,強化業務培訓和案例警示教育。
支持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業信用機制和行業懲戒制度。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舉報和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