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2024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制定促進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完善節約用水協調工作機制、水資源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和知識普及,提升全社會節水意識。
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節約用水技術改造、科技創新、非常規水源利用等。完善節水激勵機制,對節約用水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行政審批、科學技術、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的節約用水工作,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依法在賦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節約用水工作,將節約用水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并遵守下列相關規定:
(一)設立節約用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二)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三)建立用水記錄臺賬;
(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用水單位沒有采取適當措施維護用水設施,或者出現跑、冒、滴、漏等現象沒有及時采取措施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水資源較大浪費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將對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信息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進用水企業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依法實施用水企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規范用水行為。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和省節水管理規范進行節水設施設計,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應當將項目節水設施建設相關審批信息推送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活動時,未落實建設節水設施要求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省規定的建設標準,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融合,提高城市蓄水、滲水、涵養水能力。城市更新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配套建設下沉式綠地、植草溝、雨水濕地、滲透式路面等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設施,提升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實現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促進形成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
第九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制水效率和質量,提高供水管網安全監測和維護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破損事故,嚴格控制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漏損率的,漏損水量不得計入供水企業合理損耗水量。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按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情況、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水費收繳情況等數據信息。未按照規定報送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業用水精細化、智能化管理,加強農田土壤墑情監測,因地制宜推廣噴灌、微灌、低壓管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及水肥一體化等節水技術,推廣深松蓄水、覆膜保墑、集雨補灌等旱作節水技術,推行節水型畜禽養殖、節水型水產養殖等方式,鼓勵發展稻漁綜合種養、稻田洗鹽排堿水綜合利用、漁業養殖尾水循環利用等模式,促進農業節水增效。
第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用水單耗;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促進工業節水減排。
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技術改造。未及時進行技術改造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水為原料生產啤酒、飲料、純凈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工藝和技術,產水率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未采用節水措施或者未將生產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洗車、洗浴、游泳館、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采用完善的節約用水和循環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
未采用節約用水和循環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機關、學校、醫院、賓館、車站、機場、文化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使用高效節水產品,配備完善的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用水管理,設置節水標語、標志,宣傳節水知識,倡導光瓶行動,杜絕瓶裝水浪費。
第十四條 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凈水產品,循環利用生活用水,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創建綠色節水家庭。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綠化節水,鼓勵采用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做好節水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防止水滲漏、流失。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園林綠化、公共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取水。
道路噴灑機械化作業應當結合不同路段、不同時段及天氣情況控制作業的水壓、水量,科學調配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
第十六條 鼓勵沿?h(區)推廣應用海水淡化技術和設備,可以將海水淡化水作為市政新增供水及應急備用重要水源;發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產業,建設海水淡化水利用示范工業園區。
微咸水淡化不得危害生態環境安全、造成土壤鹽堿化。經處理達標的微咸水,可以作為生產、生活供水的補充水源。
鼓勵采礦區及周邊工業園區、工業企業建設礦坑(井)水凈化和利用設施,促進礦坑(井)水利用。地下工程建設、礦產資源開采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同步安排污水處理回用設施與管網系統建設;加強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與利用,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態景觀、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噴灑、車輛沖洗、建筑施工、城市雜用等領域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支持培育節水服務產業,提高節水服務產業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鼓勵在煤炭、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等高耗水工業推行合同節水管理,降低用水消耗。
建立健全用水權市場化交易相關制度,完善用水交易機制,鼓勵通過自主交易、平臺交易和政府回購等方式依法開展流域內、地區間、行業間、用水單位間用水權交易,調節優化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優化配置。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發現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嚴厲打擊非法取用以及污染地下水等行為,未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節約用水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情況,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阻礙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節約用水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