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農村公路條例
唐山市農村公路條例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唐山市農村公路條例
唐山市農村公路條例
(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籌資、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
第四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保的原則,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為目標,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絡,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戰略。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制定扶持、促進農村公路發展的政策、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農村公路工作應當納入政府工作目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市農村公路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全面推行農村公路縣、鄉、村三級路長負責制?h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總路長。縣級人民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負責人任縣級路長,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分別擔任本行政區域鄉級路長、村級路長。實行各級路長對總路長負責,下級路長對上級路長負責和部門分工負責的路長責任分工制度。
總路長對全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路域環境綜合整治負總責?h、鄉、村路長按照職責分別對縣道、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養護、運營、路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 縣道發展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發展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批準的縣道、鄉道、村道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修改方案由原編制機關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 縣道的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縣道發展規劃和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情況編制。鄉道、村道的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道、村道的發展規劃和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情況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集貿市場等,應當盡可能在公路的一側進行,其邊緣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縣道、鄉道不少于二十米。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的命名和編號依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落實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節能技術和清潔能源,推行廢舊材料再生循環利用。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從嚴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鄉鎮的,不低于三級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級公路;
(三)通自然村(組)的,應當為硬化路。
因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無法達到前款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論證后實施。
現有地方公路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應當逐步改建。鼓勵和支持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設較高技術等級農村公路。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應當結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標準、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通行需求、路燈照明等市政配套設施,合理確定路基標高、路幅布置等建設方案,做好農村公路與城市道路的有效銜接。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報相關部門批準。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重大或者較大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實施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社會保障等工作,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組織查處搶栽、搶建行為,落實項目補充耕地任務。村道建設用地按照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權限取得施工許可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修建農村公路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和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主管部門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非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規劃建設公路附屬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隔離柵、防眩設施、視線誘導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工程總結,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章 養 護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保證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縣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的養護組織,負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養護工作,并可以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沿線單位和村民進行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制度,及時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和其他相關信息。對發現的可能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隱患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實施情況、農村公路技術狀況進行抽查,并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人員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進入作業現場的車輛和人員應當服從作業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綠化工作應當納入當地政府綠化計劃,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公路兩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因地制宜種植經濟或者觀賞林帶,綠化、美化公路兩側的環境。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同意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籌 資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投入,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補助機制。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除中央、省、市補助資金外,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籌集?h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按照“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要求,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支出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無償捐助或者市場化等方式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農村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農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農村公路服務設施,保障農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鄉道、村道管理職責:
(一)組織宣傳有關農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維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作業秩序;
(三)對違反農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
鄉鎮人民政府在管理工作中發現有損害公路需要賠償或者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屬于下放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等永久性設施;
(二)車輛超限行駛;
(三)涂改、移動或者損毀公路界碑、護攔等公路附屬設施;
(四)挖砂、取土,傾倒垃圾等廢棄物,以及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五)車輛運件拖地行駛;
(六)進行集市貿易,設置棚屋、攤點等臨時性設施;
(七)堆放物料,打場、曬糧或者碾壓煤渣、鐵皮、秸稈等物品;
(八)養殖、放牧、引水、排水、燒窯、制坯、漚肥,焚燒秸稈,種植農作物,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和樹木懸掛物體、拉鋼筋、拴系牲畜等;
(九)其他影響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農村公路用地。自農村公路用地外緣起,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區域為建筑控制區。穿村路段以及受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的局部路段,村道建筑控制區可以少于三米。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取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在縣道、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報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批準,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設置道路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
第三十五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置路卡、路障或者收取費用、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權謀私,索取、收受賄賂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濫施處罰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罰沒收據,或者截留、私分罰沒(賠償)款的;
(五)違法攔截、扣留車輛和扣押證件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