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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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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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醫藥科技函〔202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中醫科學院,中國中醫藥科技發展中心,北京中醫藥大學,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時代新階段中醫藥科技發展現狀,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等相關文件規定,我局對2013年印發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醫藥科技成果管理,規范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工作。
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科技成果審核和推薦工作,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負責本單位中醫藥科技成果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委托中國中醫藥科技發展中心作為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
第四條 申報登記的成果完成單位主要包括:中醫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應當登記,其他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以及相關企業自愿登記。
第五條 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達或組織的各類科技計劃和項目(含專項)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應當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行登記。
其他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或組織的各類科技計劃和項目(含專項)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可以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申請成果登記,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成果登記。科技成果不得重復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自愿登記。
涉及國家秘密的中醫藥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登記。
第六條 進行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分為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三類。
第二章 申請與登記
第七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八條 申請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礎理論成果:任務書(立項合同)、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表后被引用的情況。
(二)應用技術成果:任務書(立項合同)、相關的評價證明(科技成果評價證書或者評價報告、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意見、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究報告,或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應用情況。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任務書(立項合同)、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驗收意見,或管理部門采納應用的證據等)和研究報告。
第九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開放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系統,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組織成果完成人申報。
由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對本地區本單位所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將通過審查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報送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
第十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電子憑證并核發登記號,成果完成單位可于線上系統查詢并自行下載、打印。科技成果登記憑證只作為成果被確認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和等級的依據。
第十一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按年度進行。每年初,由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組織登記上一年度通過評價(包括鑒定、驗收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專門機構進行審定)的中醫藥科技成果。未在當年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的成果,納入下一年度管理。
第十二條 為避免成果重復登記,凡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人)辦理成果登記。
第十三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整理、匯編,集中報送國家科技成果網,與科技管理部門等有效渠道登記的數據匯交,形成中醫藥行業科技成果數據庫。
第三章 責任與權利
第十四條 提交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應保證科技成果的真實性,并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并按照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經有效渠道登記在中醫藥行業科技成果數據庫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具有作為優秀項目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向國家推薦相關獎勵的資格,沒有登記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具備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的資格;各單位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情況,將作為評價該單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擔國家及省部級中醫藥科研項目能力的依據;并作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重點專科、重點實驗室等建設項目的參考指標。
第十六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經辦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核心技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取消其承擔該工作的資格,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