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加強韓江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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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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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調管〔2024〕3號
珠江水利委員會,福建、江西、廣東省水利廳:
《加強韓江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我部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4年1月4日
加強韓江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韓江流域位于粵東、閩西南及贛南,在廣東、福建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落實“要抓好韓江流域綜合治理,讓韓江秀水長清”的重要指示精神,強化韓江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規范調度行為,最大限度地發揮韓江水資源調度的綜合效益,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流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遵循調度原則
(一)水資源調度應當優先滿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水力發電、航運等需要。
(二)堅持水資源調度服從防洪抗旱調度,水力發電、航運等調度服從水資源調度,區域水資源調度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
(三)水資源調度應當遵循韓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符合生態流量保障目標的要求。
二、明確調度管理責任
(四)明確行政管理職責。珠江水利委員會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授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監督韓江流域的水資源調度工作。韓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韓江流域水資源調度工作。
(五)明確調度責任人。珠江水利委員會、韓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管理的要求,明確調度管理機構和責任人。韓江流域重大調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庫(水電站)、重要取用水戶應當明確調度實施責任人,報送珠江水利委員會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大調水工程包括引韓濟饒供水工程、揭陽引韓供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庫(水電站)包括棉花灘水庫、高陂水利樞紐、長潭水庫、潮州供水樞紐、合水水庫、益塘水庫等;重要取用水戶是指年許可水量300萬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戶。重大調水工程和重要控制性水庫(水電站)名錄由珠江水利委員會根據流域水工程建設情況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整。
三、規范調度實施
(六)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珠江水利委員會根據韓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商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韓江流域水資源調度方案。韓江流域重大調水工程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
(七)報送年度用水計劃建議。韓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用水需求,在調度期開始四十五日前向珠江水利委員會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建議、重大調水工程年度取水計劃建議、重要控制性水庫(水電站)的年度運行計劃建議。
(八)下達年度調度計劃。珠江水利委員會負責制定下達韓江流域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年度調度計劃應當依據印發的水量分配方案、水資源調度方案和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結合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區域年度用水等情況編制。重大調水工程的年度取水計劃、重要控制性水庫(水電站)的年度運行計劃,納入年度調度計劃。韓江流域重大調水工程應當編制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并報珠江水利委員會備案。
(九)實施統一調度。珠江水利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韓江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組織實施韓江流域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韓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的組織實施。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調度指令等要求,實施所管轄工程的調度,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保證生態流量目標要求。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警機制。主要控制斷面流量出現預警情況時,應當發布預警信息,適時下達動態調度指令,必要時可依法實施河道外用水管控等措施。
水工程下泄流量和主要控制斷面下泄流量不滿足生態流量目標要求的,珠江水利委員會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有關單位分析不滿足生態流量目標要求的原因,立即開展問題核實,及時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通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水資源調度中涉及突發事件處置,且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調度計劃調整。珠江水利委員會可以根據江河來水、水庫蓄水變化、用水過程等情況,對年度調度計劃進行動態調整。因年度實際來水與預測來水相差較大或者區域用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對韓江流域年度調度計劃進行重大調整的,由韓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原程序進行調整,納入調度實施。
(十一)動態調度。珠江水利委員會和韓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時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況,按照管理權限下達動態調度指令。珠江水利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向重大調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庫(水電站)下達動態調度指令,開展韓江流域水工程統一調度。
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是實施水資源調度的依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重要取用水戶以及水力發電、航運、水工程管理單位等必須嚴格執行。
(十二)強化調度協調。珠江水利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調度的合理需求及跨流域調水需求,統籌供水、生態、灌溉、發電、航運等用水,實施多目標統籌協調調度,實現綜合效益最大化。
水資源調度方案應與韓江洪水調度方案、韓江抗旱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相銜接。在確保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洪水資源化、豐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
(十三)加強信息監測和共享。珠江水利委員會牽頭建立信息協作共享機制,實現主要控制斷面和重要控制性水工程監測等調度信息共享。韓江流域重大調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庫(水電站)應當加強調度信息的監測與共享。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水文監測設施的流量、水量監測,監測精度、頻次應當滿足現行有關標準規定要求。
四、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十四)厲行節約用水。落實節水優先,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取用水管控,加快推進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實現水資源雙控目標。
(十五)建立調度協商機制。珠江水利委員會建立健全韓江流域調度協商機制,根據需要協商解決重大調水、重要生態補水、重要利益協調等事項,協商結果視情況報水利部備案。
(十六)加強監管。珠江水利委員會負責對韓江流域水資源調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管。韓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轄范圍內水資源調度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管。韓江流域水資源調度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
(十七)建立通報機制。珠江水利委員會將年度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如有主要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指標未達標等嚴重違規情形的,珠江水利委員會視情況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
(十八)嚴格責任追究。水資源調度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在調度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意見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問責,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單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