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蒙古化肥生產供銷技術服務聯營公司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蒙古化肥生產供銷技術服務聯營公司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蒙古化肥生產供銷技術服務聯營公司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蒙古化肥生產供銷技術服務聯營公司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
199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內法經主字第3號關于內蒙古化肥生產供銷技術服務聯營公司申請破產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內蒙古化肥生產供銷技術服務聯營公司屬于依法成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八條之規定,本案可以作為破產案件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