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三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海南省三亞市人大常委會
三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4)第2號
三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三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3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2日
三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2024年2月27日三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處置和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電梯的設計、制造、經營等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區人民政府電梯安全工作相關職責。
大社區綜合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建筑結構設計與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人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科技工業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旅游文化、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前兒童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電梯安全輿論監督。
第六條 鼓勵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采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電梯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推動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
第七條 鼓勵電梯制造、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單獨或者聯合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推進對學校、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進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工作。
第八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規范,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可以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咨詢等服務,開展行業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工作。
第九條 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本省相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合理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位置以及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等建筑結構,提出電梯選型配置意見,保證電梯選型配置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保障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選型配置的相關規定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電梯選型配置意見,選用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的電梯。
車站、客運碼頭、機場、體育場館、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旅游景區等場所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條 鼓勵乘客電梯配備或者加裝電梯運行遠程監測裝置、電梯應急平層裝置、備用電源、視頻監控、電梯機房空氣調節器等設施、設備。
學校、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一條 鼓勵建設單位、電梯使用單位與通信運營企業協同配合,實現乘客電梯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科技工業信息化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電梯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工作。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的,電梯使用單位依法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受委托單位對其改造、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受委托單位不得違法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將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施工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全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如實記錄施工過程;
(三)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監督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電梯使用單位;
(四)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實施電梯改造的,更換電梯產品標牌,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分攤。依照有關規定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從中列支。但電梯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二)電梯保修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由電梯制造、銷售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承擔,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人承擔的修理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舊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籌措機制。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領導,采取制定相關政策、簡化審批流程等方式,支持和鼓勵具備條件并符合建筑結構、消防安全等標準規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以與加裝電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業主所在單元、幢或者小區為主體提出申請。加裝電梯的申請應當經申請主體的業主依法表決。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費用和運行使用、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與加裝電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業主協商解決。業主可以通過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籌措費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單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人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所有權共有的,共有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人、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為使用單位;
(四)出租房屋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人為使用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無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協調確定,或者由電梯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承擔使用單位責任。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有效實施電梯崗位責任、運行值班、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
(四)保持電梯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五)確保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通話、視頻監控等裝置有效,視頻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六)保持機房、井道、底坑干燥,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等環境要求;
(七)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采取規范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八)電梯轎廂裝修或者安裝廣告設施,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不得改變轎廂、層門的結構;
(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和圍擋,并及時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十)發現電梯困人故障或者收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立即通知并協助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
(十一)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電梯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電梯安全員,逐臺明確負責的電梯安全員,并對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作為電梯使用單位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和更新、改造、修理、安全評估、檢驗、檢測等費用籌措、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相關信息,接受業主監督;
(三)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
(四)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五)不再作為物業管理區域電梯使用單位時,按照規定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完成換屆選舉的,向電梯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移交。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應當開展安全評估的情形外,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電梯安全評估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三)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因人為因素造成電梯嚴重損壞的;
(五)因臺風、水災、火災、雷擊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 乘客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要求,服從有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停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與電梯安全相關的標志、標識;
(四)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五)倚靠電梯門或者扶梯扶手,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電梯出入口滯留;
(六)將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帶入乘客電梯;
(七)未采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和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
(八)在電梯轎廂內吸煙或者亂涂亂畫、遺撒垃圾、便溺、吐檳榔汁;
(九)攜帶犬只乘坐乘客電梯時,未采取收緊牽引帶、戴犬嘴套、懷抱、裝入犬袋或者犬籠等安全措施;
(十)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十一)其他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發現乘客違反前款規定,有影響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其他乘客可以進行勸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實施。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將應急救援基礎信息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和合同約定維護保養電梯,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維護保養方案與計劃,建立每臺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二)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培訓記錄存檔備查;
(三)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并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維護保養單位名稱和值班電話;
(四)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五)每年至少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六)更換的電梯零部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七)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組織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八)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使用;
(九)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向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十)不得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從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電梯檢驗機構和提供自行檢測服務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并建立健全檢驗、檢測管理和責任制度,配備相應的檢驗、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電梯自行檢測可以由具備相應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自行開展或者由電梯使用單位委托向其提供電梯維護保養服務的單位開展,也可以由電梯使用單位委托經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實施。
提供自行檢測服務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開展自行檢測的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自行檢測工作前,將單位類型、辦公場所、從業人員等信息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在本市同時承擔電梯檢驗任務和電梯自行檢測服務。
第二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開展自行檢測的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開展自行檢測的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遞、報告或者公示電梯檢驗、檢測信息。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有下列影響電梯安全使用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或者已經報停、注銷使用登記證書電梯的;
(二)電梯未經定期檢驗、自行檢測或者定期檢驗、自行檢測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三)電梯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仍繼續使用的;
(四)電梯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電梯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六)違法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體系,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運用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組織、指揮、協調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醫療等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支持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運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的調度指令。被救援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因特殊情況未及時響應調度指令的,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可以就近調度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救援。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第二十七條 電梯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指導現場救援,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加大抽查比例,并及時公布抽查結果:
(一)學校、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超高層建筑的電梯;
(三)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高層建筑電梯;
(四)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電梯;
(五)困人故障率高且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其他電梯。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采集、統計、分析、發布電梯安全信息,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運行狀態監測、故障預警、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并推進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與政務服務、社會信用等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向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上傳電梯安全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按照規定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選用的電梯不符合選型配置有關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受委托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違法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或者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確保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通話、視頻監控等裝置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電梯轎廂裝修或者安裝廣告設施影響電梯安全性能或者改變轎廂、層門結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停止使用電梯時未在電梯口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和圍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款規定,未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或者未按規定對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乘客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拆除、破壞電梯的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與電梯安全相關的標志、標識,或者強行開啟、阻擋關閉電梯門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八項和第九項規定,未按照規定更換電梯零部件或者安全保護裝置,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使用,向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檢驗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本市同時承擔電梯檢驗任務和電梯自行檢測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存在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規定設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相關違法行為由業務主管部門在行業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因其他情形發現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實施。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